因不满法院一审判决,刘志华10月27日亲笔书写了上诉书,正式提起上诉。他上诉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在被“双规”和羁押后,他多次将自己掌握的奥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建设应该注意的问题,写成文字上报给相关部门,为奥运建设做出了贡献,应算“立功”。(10月28日《京华时报》)
如果说,
刘志华提出的建议对于奥运工程建设确实有重大帮助,给他算个“立功”似乎也不为过。问题是,刘志华本人在案发前是北京市副市长兼奥运工程建设总指挥,身为总指挥不是尽心地考虑奥运工程建设的本职工作,而是花大把的时间去收受贿赂、与情妇鬼混,到了临上审判台时,才匆匆抛出这些建议作为救命稻草。那么,就算是他的建议有价值,能算作“立功”吗?
像刘志华一样,在审判台上将工作中获取的信息或属于本职工作应当完成的一些建议抛出,作为“救命稻草”来换取“立功”的贪官污吏还真不少。可问题是,为何等到审判时才作为“立功”抛出呢?这会不会鼓励一些贪官,刻意对一些重要信息隐瞒不报或者不积极工作,等到案发时再拿出作为“救命稻草”,要求认定为“立功”呢?
在我看来,尽管这种对于“立功”的认定,可能会便宜一些贪官污吏,但总体上,还是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为好。因为,这些贪官污吏被羁押时,能积极提出一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信息或者一些对于国家、社会有利的建议,还是表明其有悔改表现;其次,他们提出的这些信息与建议,毕竟有利于国家、社会,如果不认定为“立功”,那么他们可能不会去提,这也并不利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实现。所以,如果刘志华提出的建议,的确对国家有重大帮助并且查证属实,也可以算作“立功”。当然,即使是认定为“立功”,对小功也不能折大罪,该严惩还得严惩。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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