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平的“连坐”是把多刃剑
(2008-09-02 1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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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最近,宝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办公室联合宝鸡市公安局发出《通告》指出,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检期间,凡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车辆违反交通法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当事人,同时组织交通违法当事人所属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领导,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
这个通知据说争议不小,就像盲人摸象,有人看到了对公务特权车的整治,于是大声叫好,“上梁不正下梁歪”,下梁违规上梁怎能当甩手掌柜?有人想到了“连坐”的历史陋习,“一人犯法全家遭殃”,怎么今天还要借尸还魂?何况法治社会,公权岂有不知“法无授权不可为”之理?总之,一千个人大概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立场、利益、身份、思维不同,“司机违规领导受罚”注定要在社会中上演“盲人摸象”一幕。
其实,无论是对特权车整治的叫好,还是对“连坐”的反对,在不同语境下解释都有合理之处,但必须符合一个前提,那就是政策应当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否则很可能成为多刃剑。
对于支持者而言,“叫好”的现实意义离不开公平,这里的“公平”就是政策的连贯和始终,不是一时的冲动,也不是权宜之计。如此,对违规公务车辆所在单位领导进行“连坐”,才真正称得上权责对等、责任行政意义上的善政,各类公务特权车如果能公平地实施“连坐”,何愁各类特权车破坏交通秩序现象不除?如果只是一时之需、权宜之计,电闪雷鸣后“连坐不再”,那只能让人想到“选择性执法”,伤害的不仅是执法的威信,失去的可能还有当初的那些“叫好声”。
对于反对者而言,“反对”的立足点正是因为“不公平”,这里的“不公平”指政策混淆了一些权利和权力的界限。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必须厘清车辆违规时的公私性质,即使是公车违规,也应当分清违规时是正在“公用”还是“私用”,然后区别对待,无论是老百姓朴素的经验感受还是法理要求,执法都应当有的放矢、宽严得当,“一刀切”难免有误伤、错杀之虞,反对声自然四起。此外,违规当事人或单位领导必须面对新闻媒体向全市人民公开检讨,这种处罚显然越位,目之所及乃“权力和法律的龃龉”,因为这涉及到宪法和民法里的诸多公民权利,除了公权领域,不知哪部法律能够承担起命令个人“向全市人民公开检讨”的职责?
如果把“全国文明城市”当作结果,那么创建过程就是“程序”,只有“结果正义”没有“程序正义”的结果,恐怕称不上“好结果”,以“程序正义”的浇灌结出“结果正义”之果,才是名副其实的“好结果”。创建各类与文明相关的城市是全国各地城市的理想,也往往是一座城市民众福祉所在,于是我们看到各地执政者与市民为了天更蓝、水更清、树更多、街更美、城市更文明而不遗余力,但越是在激烈的竞争中、越是在强烈的理想憧憬中,越需要理性,这种理性在于相关政策多尊重法律、多调查研究、多程序正义,自然也包括多听取民意。(作者系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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