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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升部”后还需独立执法权

(2008-03-12 15: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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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毕 

  环保总局与审计署大概是近年来最受社会关注的两个政府职能机构。近日,全国政协中共组小组讨论对外开放,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原副局长王玉庆表示,环保总局将升级为“环保部”。(3月10日《京华时报》)

  一系列信息表明,国家对于环保监察寄予了越来越多的厚望。但

是,“局升部”的环保监察如果不能获得独立执法权,不能在最大程度上摆脱地方利益的捆绑 (尤其是地方环保机构),不能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实现独立管理,恐怕还会陷入看他人眼色行事的尴尬中。

  权力赋予有多大,不仅在于获得多么高的行政级别,更在于所获得的权力是否能“超脱”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扰”。如果一个执法部门,其权限受制于其他部门的配合,甚至被主导;要么在最关键的惩罚权限上丧失话语权,出台了无数看似完善的惩处相关条例,也花费大量资源将问题查得一清二楚,结果进入问责程序就没了下文——— 以往的审计报告、环保风暴常态化地遭遇此制度困境,都说明“无独立则无权力”是监管规律,是赋权不可或缺的根本属性。

  环保风暴近年来疲软的根源在于,环保总局的监管力量越往下走越薄弱,遭遇的阻挠越多,这来自于环保部门尤其是地方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存在重大缺陷。虽然地方环保部门受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管辖,但更核心的人、财及执法都归属于地方管理范畴,导致环保总局在与地方利益的内部博弈中都处于下风——— 连自己的下属机构也难以指挥调动。以往曾经曝出的“地方环保部门为污染企业保驾护航”就是典型反证。

  因此,环保监察职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在独立性的基础上。即使“局升部”将使环保监察获得更多的行政权,但要将其转化为执法权,那么必须进行强化其权属独立性的制度重建——— 环保机构的设置应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地方环保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互不隶属;环保监管人员应当能够独立地制定监督计划,执行监督程序,取得监督证据,能够独立地出具环保报告并在报告中揭露发现的问题,并在采取法赋执法权时不因“有求于人”而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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