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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后驾车关餐馆何事?

(2007-12-08 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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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杨 

  交警防范酒后驾车、减少车祸的良苦用心,我们当然理解,但如果不依法办事,那么,好心也会办坏事。依我看,司机酒后驾车,追究餐饮企业的责任,跟福建省安溪县为打击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从而关闭全县所有银行柜员机;以及某些县城因不少青少年沉迷于网吧,就全面封杀或者零时断网的性质

差不多,都是对企业和公民合法经营权利的侵犯,都是一种“懒政”的体现。

  法律界有句著名的法谚:“只看近因,不看远因。”培根对这句话是这样阐述的:“法律去考虑原因的原因,去考虑每一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事情就会变得没完没了。因此,法律只能考虑那个直接的原因,并裁断这个原因所导致的诉讼。除这个原因之外,法律不该探究太多。”即是说,发生了危害后果,法律一般只考虑最近的直接的原因,而不会无穷尽地去追溯原因。发生了车祸,法律只追究司机的责任,而不可能再向上追究餐饮企业的责任,除非是餐饮企业故意强迫司机喝酒,制造车祸。

  对餐饮企业追究责任,是对远因而且是远因中的间接原因追究责任,是对企业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按照这种追究“远因”的思维,卖酒给餐饮企业的零售商与批发商当然也有责任,进而造酒卖给批发商的企业同样也有责任。显然,如果这样做的话,原因无穷尽地去追索,人们毫无自由与权利可言,社会就会寸步难行。并且,这种禁令能在多大范围见效也是值得怀疑的。上世纪二十年代,美国鉴于饮酒容易滋生打架斗殴、酒后驾车,而颁布了“禁酒令”,然而,仅仅执行了几年就导致走私贩卖私酒成风,“禁酒令”就成为一张废纸,不得不宣告终止。因此,我们在对某一行业的某一行为进行禁止时,必须看其是否是某种危害后果必然而且直接的原因,而不能“倒洗澡水时将婴儿一并倒掉”。

  根据《行政处罚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来规定,一个区的交警或者商务部门是否有权设定提供酒给司机的处罚,也大可值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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