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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事件是怎样陷入制度泥淖的

(2007-11-29 14:54:12)
 ■ 范大中

  丈夫拒绝签字手术导致孕妇死亡的事件又有新进展:肖志军干脆否认了他与李丽云的夫妻关系,理由是没办结婚手续。公安系统内部网站的信息显示,李丽云与肖志军都是未婚。顺着逻辑链条摸下去,问题就成了全是警察的错误判断之过。

  医院说,都是因为肖志军不签字;李丽云的父母说,这个

流氓加疯子加骗子害死了我女儿;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建议李母说,告你那女婿过失杀人附带民事赔偿——— 都想要置肖志军于死地!狗被逼急了也会跳墙,于是肖志军说,我们没结婚啊,医院不应该逼我签字,我负不起责任啊。“如果我们是结婚了,她父母承认了,那我就能做主了。”这个倒霉的家伙说。

  肖志军据婚姻法否认了他有签字权,直接就把医院架到火堆上烤,显然,医院不能把手术单让一个没有签字权的人去签。但若因此把责任推到医院身上,医院无疑又会同样把警察架上火堆,因为正是警察认定肖志军与李丽云是夫妻,医院才非让肖志军签字不可。

  那位民警确实犯了错,但是如果因为他工作上一个无足轻重的过失就把肖丽云之死的所有责任都推到他身上,固然在追问的逻辑上圆满了,可这责任也太让人难以承受了。可以假设,如果当时警察作出相反的判断,认为无法确认肖志军就是李丽云的丈夫,那么医院就可以据此将李丽云当作无主病人来处理了吗?就算可以,那也应该严格尊重患者本人神志清醒时的意志,当时李丽云明确表示不手术,只用药。医院还是无法救李丽云一命。更严重的问题是,在肖志军在场的情况下将李丽云当无主病人处理,肖志军要是主张权利起来,医院也一定吃不消。

  这衍生了很多问题,首先是医院会汲取教训,以后更严格审查病人家属的签字权,包括验证手术签字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因为假证的泛滥,这又需要医院每一例手术都得打电话叫警察或者授权医院使用公安系统内部户口资料。谁都知道,中国人口太多,办错户口本、身份证名字搞错、录入信息有误或不全等等问题都某种程度上事实存在,而这些都能直接把手术卡住。真要严格起来,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结婚证上的名字多了一点或少了一划都有可能会让人遭遇李丽云同样的情况。恐怕我们更不愿意看到这种悲剧发生。

  这样追究下去,在各自都严格规避责任的动机下,就无可避免地陷入制度的泥淖。为什么会这样?

  原因在于,法律制度都是依据基本的人性而设计的,这个人性在本事件中就是患者家属绝对不会作出不利于患者的决定与选择,对此我们只能深信而不能加以怀疑。但我们在讨论中都倾向于否认人性的合理,否认了肖志军不会作出对李丽云有害的选择之基本人性。就因为李丽云的死,我们都认定肖志军不签字就是对李丽云不利的,但这无异于说手术告知单只是单选项,只能签,不签就是过失杀人。如果是这样,医院为什么还要把选择权交给病人家属?既然是单选项,那就应该直接手术,不必签字。既然需要家属签字,就表示这是项选择权,既然是交由家属选择,就得相信人之基本人性,相信肖志军不会作出对李丽云不利的选择,对这点,我们只能相信而不能怀疑。不承认人性,就等于不承认所有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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