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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暗含的悖论

(2007-11-13 15: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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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排污权交易”暗含的悖论

http://hsb.huash.com   2007年11月13日 02:49:15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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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士君

  今后,浙江嘉兴地区排污权就像商品一样,可以通过 “银行 (即嘉兴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买卖。“排污权交易”就是通过市场机制,让企业之间自行调剂和交易其排污指标的余缺。(11月12日《新京报》)

  在“排污权交易”规则之下,环保部门核定给企业的排污指标若有节余,该

企业便可卖给其他企业以赢其利;反过来,若企业排污超出其排污指标的部分,它便只能从“交易中心”向其他排污指标有富余的企业购买。

  从节余排污指标的企业角度看,表明其身上要么仍有潜力可挖,要么环保部门当初核发的指标太过宽大,故环保部门应对其不合理的排污指标重新核查和调整,而非怂恿其拿富余排污指标待价而沽,坐收渔利。若从排污指标不足的企业角度看,表明其采取的环保措施不力,不然为何在相同条件下,别的企业排污指标尚有节余,而它的排污指标偏显不足?尤其当排污指标变得千金难买时,有权为企业核发排污指标的机关便容易滋生全新特权,直至有不公甚或腐败生焉。

  显而易见,“排污权交易”妨碍了环保理念的落地生根。原因是,企业获得各自之排污指标后,排污指标在内涵上便发生了微妙变化,即原先的排污指标实属环保警戒线,如今却成为企业依“标”排污的一项“权利”。换言之,无论排污指标是节余还是超标,无论排污指标是属分得还是买来,排污指标似乎都成了排污企业的排污通行证,故其排起污来便分外理直气壮,再也不用看环保执法者或公众的眼色行事了。

  故“排污”即便不是“罪”,也绝不该是“权”,即便算是“权”,也应属“虚拟之权”,而非“实体之权”,更不该放任任何人或组织以此“权”进行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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