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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排污权交易”暗含的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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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士君
今后,浙江嘉兴地区排污权就像商品一样,可以通过 在“排污权交易”规则之下,环保部门核定给企业的排污指标若有节余,该 从节余排污指标的企业角度看,表明其身上要么仍有潜力可挖,要么环保部门当初核发的指标太过宽大,故环保部门应对其不合理的排污指标重新核查和调整,而非怂恿其拿富余排污指标待价而沽,坐收渔利。若从排污指标不足的企业角度看,表明其采取的环保措施不力,不然为何在相同条件下,别的企业排污指标尚有节余,而它的排污指标偏显不足?尤其当排污指标变得千金难买时,有权为企业核发排污指标的机关便容易滋生全新特权,直至有不公甚或腐败生焉。 显而易见,“排污权交易”妨碍了环保理念的落地生根。原因是,企业获得各自之排污指标后,排污指标在内涵上便发生了微妙变化,即原先的排污指标实属环保警戒线,如今却成为企业依“标”排污的一项“权利”。换言之,无论排污指标是节余还是超标,无论排污指标是属分得还是买来,排污指标似乎都成了排污企业的排污通行证,故其排起污来便分外理直气壮,再也不用看环保执法者或公众的眼色行事了。 故“排污”即便不是“罪”,也绝不该是“权”,即便算是“权”,也应属“虚拟之权”,而非“实体之权”,更不该放任任何人或组织以此“权”进行谋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