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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搞错了免予起诉的真原因

(2007-11-11 15: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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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别搞错了免予起诉的真原因

http://hsb.huash.com   2007年11月11日 02:56:12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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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卫萍

  2006年9月24日,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展开了一次反扒行动。28天后,一名当时被抓获的扒窃嫌疑人突然死亡,一反扒志愿者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被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武汉硚口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决定对反扒志愿者不起诉。(11月10日《楚天都市报》)

  小偷虽然犯了法,但任何

公民不能因此而拳脚待之,更不能将其打死。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打死了小偷,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自然,反扒志愿者也不例外。

  那名叫“罐子”的反扒志愿者,当时只是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9日,武汉硚口区检察院对“罐子”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作出了“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真正原因是证据不足,即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罐子”就是打死小偷的凶手,因此被免予起诉,这与他是不是反扒志愿者的身份没有任何关系。可是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有些新闻报道中的标题却成了“武汉反扒志愿者打死小偷被免予起诉”,让人误以为,只要是反扒志愿者,即便是打死了小偷也会免予起诉。这显然与法治的精神实质是相违背的,更重要的是,这不符合事实。

  “罐子”的免予起诉不是鼓励反扒志愿者以后去狠打小偷,也不是告诫他们以后不再去当反扒志愿者。这个案例的教训是反扒志愿者如何界定好自己的法律边界,既能够帮助公安部门抓好小偷,又能够做到不触犯法律。

  谁打死了小偷?既然检察院认为此案证据不足,任何人就不能任意地说是“罐子”打死了小偷。这不仅会损害到“罐子”的声誉,而且不利于反扒志愿队的良性发展。说得重些,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退一步说,如果“罐子”真的打死了小偷,怎么能够免予起诉?谁又给检察院那么大的权力?

  没有打死小偷,就不要给人家按上打死小偷的罪名,否则人家会告你的。媒体也不能追求眼球效应而不实事求是。让公众搞清楚免予起诉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这很重要,而不误导公众,更是媒体的责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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