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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常回家看看”的欣喜与无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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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子砚 作为子女,应该常回家看望父母,但如果子女不做该咋办?24日,年近八旬的张老汉夫妇接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张老汉的女儿除向父母支付赡养费外,还必须每月两次回家看看父母。(10月25日《河南商报》) 曾几何时,一曲《常回家看看》给坊间传递了一种荡气回肠的感动,然而, 一个本属于道德义务范畴的命题,当其贸然闯入到法律责任的领域之时,其本身就很容易让我们手忙脚乱。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婚姻法》还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精神赡养无非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精神赡养强制执行如何履行以及司法审判之后的救济方式等方面,还都是空白。 因此,一方面,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成为司法实践是社会的一种进步,令人欣喜,毕竟两者的相得益彰,可能对于拯救堕落的家庭伦理情感形成一种合力。但另一方面,虽然老人赢了官司,但却可能输掉感情甚至一切,使本来已经剑拔弩张的家庭伦理变得更不可调和。
如今,老龄化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将来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版“常回家看看”。“常回家看看”并不是一判了之并就此皆大欢喜的。一方面,我们应该努力弥补因立法技术粗疏而带来的诸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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