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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停止给猛兽投喂活体动物表演等行为,规范马戏团野生动物表演活动,对利用野生动物从事有悖人类情感的表演申请将一律不予批准。”7日下午,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强调,如相关部门或单位仍“进行类似表演活动”,林业部门将予以重罚。(10月8日《潇湘晨报》)
以残忍的方
因此,叫停“虐兽表演”实际上是对人的尊重。对动物生命的尊重,在一些国家早已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1882年,人类第一部《反残酷虐待动物法案》在英国诞生。如今,国际保护动物运动在全球开展数十年,为保护动物立法已经是国际趋势,许多国家除了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把保护对象覆盖到圈养动物、家庭宠物,德国甚至把动物保护写进了宪法。
然而,在我国,对动物生命的尊重和保护远没有成为社会共识,观念的落后造成了残害动物事件的普遍发生,且不说诸如“虎牛大战”的血腥、残忍的虐兽表演,也不说鞭打动物、漠视动物痛苦的普遍,在网络上出现的“虐猫事件”———
尊重动物的生命,不仅是因为它们与人类一样同是生命,更是因为在地球上,动物和人类休戚与共。国际保护动物运动以及一些国家的针对保护动物的立法,是人类过度扩张导致物种不断消失,并最终危及人类自身才开始的亡羊补牢;是人类给动物带来太多伤害后,在重新认识与动物关系的基础上,为自己的行为确立的法律规范。
在保护动物上,我们在观念落后和法律滞后的今天,叫停虐兽等残害动物的行为,值得称赞。但这种叫停,还应当上升到道德和法律层面。一方面,让人们认识到不尊重动物生命,就是对人类的不尊重,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动物的道德基础;另一方面,通过保护动物立法,让动物受到法律持续、稳定的保护,这是整个社会善待动物的制度基石。唯有如此,虐兽等以残忍方式从动物身上取乐的行为才会彻底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