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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少儿遭受家暴需从制度着手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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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2012年7月12日,被新浪博客推荐阅读)
杜绝少儿遭受家暴需从制度着手
当然,孩子已经离开人间,再后悔也无济于事。此事件带给人们许多思考,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孩子在家中被打,谁来保护?
毋庸讳言,这些年对少年儿童实施家暴的新闻并不鲜见,因为属于“家丑”行为,所以没有曝光的肯定还有很多,只要网上搜索一下“家暴案”,就会有许多网页将活生生的虐待少儿的悲剧呈现在人们面前。要铲除此类问题,笔者之见,需要从制度上着手解决。
众所周知,虐待少儿事件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变本加厉的过程,在此期间,为什么很少有人举报?原因之一是家庭虐待具有隐秘性,原因之二是大部分人认为父母打儿女是家务事,外人不好插手,原因之三是现行法律不利于人们对虐待家庭成员行为进行举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除非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否则告诉的才处理。其意思是,此类自诉案件除非出现重伤,死亡,否则不告不理,就是说,对于一般虐待行为,受害者本人需要搜集证据,自诉了才受理。
这种法律规定,显然不利于受虐者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受虐者一般都是家庭的弱势成员,他们连自己的生存权利都保护不了,哪有能力搜集证据去司法机关自诉受虐案件?并且依据《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的诉权由法定代理人行使,而这位“法定代理人”说不定就是那位施虐者!
现实生活中,尽管有少儿保护组织,比如妇联儿童部、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但他们只是从宣传层面促进对青少年维权、对家庭教育的重视,却都没有执法权。所以现实中维护少年儿童的权利总是雷声大雨点小。
在这一点上,我们应当借鉴一下美国的做法。笔者看过一部电影《刮痧》,美国医生看到儿童丹尼斯的刮痧伤痕后立即报警,儿童福利院和警察立刻用法律手段剥夺了丹尼斯父母的监护权。只有依靠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才能有力制约虐待少儿案的不断滋生,而只是依靠受虐者自诉或者有关部门的调解、劝说是不行的。因此,应当把虐待家庭成员的犯罪列入公诉案件,让受虐者周围的群众自发地监督、举报施虐者,这才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
http://pinglun.iqilu.com/weipinglun/ruiping/2012/0712/12702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