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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冲击波

(2011-08-14 11:15:17)
标签:

王毅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解释

夫妻共同财产

不动产

房产

分类: 地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冲击波

 

                          特别策划:王毅敏 赵敏 撰稿:王毅敏

 

 编者按: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婚姻法进行司法解释,向新闻界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涉及到家庭不动产的有5条,那么这些司法解释真正执行之后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明确、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确认由此产生的家庭财产处置及离婚后财产分割,婚恋观,置业观、以及开发商在营销过程中如何引导女性购房等一系列问题特请本报特约撰稿人,知名地产业内人士王毅敏先生进行详解解读。

 

                             一、     涉及到财产部分的条文

 

在这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不动产的条文有以下几个章节:

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三、新的司法解释对于财产确认的三个特点

 

一、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一方的房子,那么由房价上涨带来的升值就属于房产所有者的财产,而另外一方面,夫妻一方所拥有的商业房用于出租获得的租金收益也属于不动产所有者所有,同时这部分租金存入银行后获得的利息收益也属于不动产所有者。

二、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对于原有的结婚由男方买房的观念会造成冲击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结婚买房子自然就是男人的事情,然而通过这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之后,我们不难看出来,在婚前不论是谁购买的房产,该房产的所有权属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做特殊约定并且实施了这样的约定,比方说对原来所有者个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属证到房屋管理部分作出权属人变更——加上对方的姓名,或者是仅登记为配偶的名字,那么房屋权属是不会发生转移或者自动增加权属人的。用一句简单明了的话来说,就是谁买的房子永远都是属于谁的,不论是婚前、婚中、还是离婚,它的归属全部会变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也就不存在分割的事情。这样以来,原来传统观念中由男方买房子,女方购买家电等生活用品、以及女方配送一部车的传统习俗有可能因此而改变,因为家电汽车的更新换代实在是太快,贬值也快,而房子确一直在升值,等了几年假定夫妻关系破裂,那么购买房子的一方因为房子的升值不但在财产上受到什么损失,反而因为房价的上涨而获得了保值增值的效果,而家电、汽车十年八年后即便是不淘汰,也不值三核桃俩枣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定感情破裂,那么女方原来没有抱着“没有人了,还能落下点财产”的想法将会随着这样的司法解释而破灭。而男人不会再出现“人财两空”的自以为非常尴尬的局面。

正是基于新的司法解释,所以今后势必改变原有的组建家庭时,男方购买房子,女方配家庭生活品的现实。一些有经济能力的家庭也会在婚前给女儿买房子,即使不能全款一次性购买,也会出现按揭购买的现象。这样会在一定时间以后彻底改变原有的观念。其实在新的婚姻法出台以后,一些人已经意识到了这方面的变化,所以最近一段时间,父母带着女儿买房的大有人在,而且在大城市女性独立买房,特别是购买小型公寓的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而伴随着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样的行为将不再是一种时尚与潮流而将会变成是一种共识,女性置业,不仅仅是为了在将来的保值增值,而是给未来不确定的婚姻生活寻找一个退路。

未来,女性购房将不是什么时尚不时尚的行为模式,而会成为女性独立的一种标志。现在看来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原有的婚姻法更能保护女性的利益,但是长久以往,将会促使女性更加的独立,无论是在家庭中还是在社会上都会有助于女性地位的提高,因为“经济独立是人格独立的基础与前提”。

                        

                                     五、  公众反应

该司法解释一出来,马上在成为微博热议的话题。截止到8月14日十点钟,最大的微博平台——新浪微博,有关婚姻法最新解释 已达到149229条。足见该司法解释对于民众的影响。以下我们摘录部分网友的微博: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冲击波__门门__(新加坡)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婚姻中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弱者利益。也有网友认为,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老王微评:爱情没了家庭不在了,对谁都是伤害,婚姻回到爱情本真才对)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冲击波陆琪(杭州 畅销书作家、编剧)

“你辛辛苦苦和老公还贷款二十年,给人生孩子、又工作又养家、伺候人家,一百万的房子还了一百三十万贷款,最后房子很可能就是给小三供的,你没有所有权,只有含糊不清的补偿权。。新婚姻法为男人扫清了出轨最后的障碍。”——陆琪:向新婚姻法竖中指。(老王微评:自强、自立就是说给那些试图靠婚姻改变自己一生的女孩子的)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冲击波史上第一最最搞(深圳)

女性朋友结婚时,请告诉老公,把房子还给爸妈,自己租房买房,或者直接把产权让一半给自己,否则滚蛋。2。婚后不生孩子。每生一胎如下计费:怀孕费10万,生产费20万(生孩子是搏命啊),职业规划损失费50万。一手交钱,一手怀孕,否则滚蛋。3.婚后不要管家庭,努力在公司赚钱。(老王微评:等着找这样的男生吧,一定会有的,祝你成功)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冲击波老鬼阿定(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女性网友:“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新婚姻法告诉我们,男人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买套房才是最保险的!”妈妈网友:“看到新的司法解释,我觉得自己不会"吃亏"了,这下可以放心地给儿子买房了。”(老王微评:几家欢乐几家愁,男人会更放荡吗?)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冲击波刺茸慧草(重庆)

#婚姻法#是对爱情的又一次颠覆,无论妻妾永远只是家庭的局外人,又一次证实了“男”氏社会的中国,那么孩子呢?老人呢?大多数的家庭还是女人在“贤内助”,这些都计费的话,家何以“家”?家何谓“家”?不过倒是男人这下可以无后顾之优地玩儿得更尽兴了!(老王微评:争取女权不是靠嘴说的,要靠行动)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冲击波雨淋轩(深圳)

新婚姻法为男人们扫清了离婚的障碍(老王微评:那你就离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冲击波黄小珊的猫窝(深圳)

女人,只有自己才靠得住!自己买房自己供吧(老王微评:不等不靠!自信独立)

 

针对婚姻法新规定要纠正女性择偶标准一说我只能确定,以后结婚之前你爸妈买房子过户我名下,否则老娘不结,大不了孤独终老。操,这小白脸满大街的时代,居然跟女性弱势群体较劲,老虎不发威你当老娘是病猫么(老王微评:剩女会不会因为你的想法越来越多?)

                          一战成神(青岛)

    新婚姻法出来了,我不得不感叹我的先见之明,贷了我能够贷的最大额度在青岛买房,以后这房子永远tm的是老娘的,以后大家千万别傻了吧唧的出装修钱和买车买家具了,这些都是消耗品,到最后只能分给你破铜烂铁,反正我单位离婚率已经超过一半了,还有tm什么盼头!!

    QQ网友:被LOVE的宝贝

不要因为房子而结婚   新婚姻法的精髓

 

    网友的热议还在继续,这仅仅是个开始,因为上了年岁的人上网玩微博的人还少,目前能够搜集到的这方面的意见尚少,其实基本上和我采用的这些微博上的意见应该差不多。

我在微博上看了近千条的微博之后对于新的婚姻法解释大概有以下这些意见:1)婚姻还是要回到以爱情为本上;2)女性要独立;3)男人以后会更放肆;4)女人试图靠结婚、离婚致富的神话将被打破,5)房子比男人更靠谱;6)父母可以放心给孩子买房子了;7)女性不再会主动承担家电,汽车这类消费品等等不一而足;8)更多地保护男人与富人的权利。对于新的婚姻法解释,网民所持的态度基本上支持与反对对半的,下面这个截图是截止8月14日上午10点35分,新浪网友对于新婚姻法的意见统计: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冲击波

    对于这个意见,笔者征询部分人士的意见时大家一直以为持支持太多的是男人以及家里是男孩的家庭女性;而持反对意见的则是女孩及女孩的家长。不论是打击是否接受,这样的现实已经摆在我们面前,所有的人都要重新面对。你是嫁给房子还是嫁给人这个问题再次被推倒了人们面前。让婚姻回归本真这才是正道。

 

                     五、    房地产开发商不要笑的嘴都咧到耳根条上呀

 

    周日上午,我在我办公的地方和我的那些个置业顾问谈论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他们的一致看法都是说这次是对男人太有利,对富人太有利,对女人极其不利,我们要自立,买了房子没有婚姻的话还会有个房子住。我就在引导他们,既然这样那是不是买房子的会增多不少呀?

她们几个立马眼睛放光,是呀,有能力的女的都会争取买房子的,有女儿的家庭也会给女儿买房子,这样平白无故增加不少的买主,原来一套房子就可以解决新婚夫妻住房问题的,现在女孩子为了安全起见,家里也为了安全将来女儿有个保障,所以会给他们买房子。

    确实是如此,面对突如其来的这个新婚姻法、全新的司法解释,很多家庭的还没有反应过来,毕竟是仅仅出台两天了很多人对于置业、对于婚姻家庭、对于家庭财产、对于婚姻安全等等都还没没有在新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之下该如何思量,如何面对,对于家庭该如何在全新的司法语境之下来决定购房与置业计划都会需要时日来考虑,即便是在现在全国房地产市场处于调控之际,各个城市限购之下,这个司法解释无疑是给楼市打了一剂强心针,人为地扩大了刚性的需求,即便是增量达不到80%,也会有至少40%的增量。那么面对这样一个在瞬间爆发的理论增量在什么样的情况之下爆发,那要看各地的情况,回想全国各地都说自己那里的房价过高,承受不了,再加之原来的一些购房者本身就是男女双方出资合伙购买的。所以刨除这些之后,应该会有不少于40%的增量是没有问题的。在如此至增量下,开发商面临的机会就会增加,房子不愁卖的情形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

另外一方面,在司法解释的第一部分中提到到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这条用一个直白的解释就是一方买的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商业房,如果用于出租的话,其租金收益同样是归财产所有人所有的,同时其租金存在银行之后利息收入依然是会归财产所有人独自所有。这样以来投资性住房会增加不少,即使不允许投资住房,那么投资商业地产的也会增加,而不是把钱放在银行里面。这样无论是住宅还是商业地产都会有明显地增量,这是开发商必须注意到且要根据新的市场变化来确定每个公司的发展战略的。

    面对新婚姻法给房地产带来的增量与机遇,开发商不能光顾笑了而不去研究市场的变化,那样大好的机会只能属于那些有准备的开发商。机遇就在面前,你如何把握——这话不仅仅是说给开发商的,而是所有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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