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光情敌衣服泄愤 当受刑事处罚
(2009-07-15 16:07:52)
标签:
情敌侮辱罪人格权法律qing话题 |
分类: 法律/生杀大权内的x档案 |
据中新网温州7月15日消息,2009年7月8日晚,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女子陈某,因不服男友被人抢,竟强行当众扒光“情敌”李某的全身衣裤,甚至不允许李某蹲下以掩盖身体部位的暴露,整个过程长达12分钟左右。事发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7月10日,受害女青年李某在其家人和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来到温州市平阳法院以侮辱罪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综合本案分析,陈某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特征。
1、陈某当众扒光“情敌”李某的全身衣裤,系“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格权(之前对其进行殴打,属于以暴力方法)
2、陈某当众扒光“情敌”李某的全身衣裤,不允许李某蹲下以掩盖身体部位的暴露,整个过程长达12分钟左右……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3、陈某的犯罪动机是故意的(为了泄愤)。
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即《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此罪“告诉的才处理”。因此, 受害女青年李某来到温州市平阳法院,以侮辱罪提起刑事自诉。
系列文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