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问嫖宿幼女案想到了三理
(2009-04-10 09: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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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发生后,引起了全国的震惊与愤怒。在遵义市政法委召开的案情通气会上,市政法委书记杨舟说,这是一起“丧尽天良”、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杨舟要求“三问”该案:嫌疑人是否全部归案;政法机关是否有不作为情况;此案中是否存在“保护伞”。对此案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极坏的案件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
应该说,杨舟的“三问”,抓住了依法处理该案的关键。不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何以平民愤?!
由杨舟的“三问”,我想到了“三理”。一是“天理”。嫖宿幼女,天理不容。用古人的话说,就是要“天打五雷轰”;二是法理。从根本上说,法律就是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尤其是弱者的利益。对这种丧尽天良者,只有依法严惩,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彰显法律的威严;三是情理。这些幼女,从年龄上说,可以算是嫖宿者的女儿辈,有的甚至是孙女辈。只有人性与道德沦丧的人,才会干出这种禽兽不如的事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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