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课官员应该终身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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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三鹿婴儿奶粉事件,听到一些街头巷议,其中,有一条较为尖锐的呼声,就是对因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官员,应该“终身禁官”。此语,虽然看上去有些偏激,仔细琢磨,又觉得不无道理。
我们国家已经出台了对某种汽车驾驶员“终身禁驾”的规定,在一些特殊的行业,也有对某些人终身“禁止准入”的规定。
论危害,那种“终身禁驾”的驾驶员涉及的只是个案、个体;某种特殊行业“禁止准入”的老板,危害的也只是一个行业;而那种严重渎职的官员,祸及的范围却大的多,可能是一个县、一个市、一个省,甚至波及全国,三鹿婴儿奶粉事件就是例证。
论“资源”,应该说我们国家最缺的是创新型人才等,而最不缺的就是官员。
实际上,让那些因严重渎职的官员下“课”后,又异地(部门)做官,不仅是对死去的人员不负责任,更是对活着的百姓生命的亵渎。实践证明,这些下“课”的官员积习已久,“改也难”。
当然,还有整个社会的舆论导向,在这里或在这件事情上不行,没有关系,我还可以异地做官。
说重一点,这是关系到人心向背的大事,切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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