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25):何谓“故意”?
(2015-12-09 07:08:44)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由此可见,单位领导不问教师本人是否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只要是“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就给予教师处分,显然是不适当的,曲解了教师法,钻了教师法条文的”空子“。简单说来,有人认为:“教师不讲课就得给予开除处分。”这种言论是站不住脚的。持有这种主张的人,必须拿出“故意”的事实证据,否则,就是“别有用心”。
袁萌 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