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永中软件设立与运营均存在法律违规的行为。何故也?
2000年9月1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行为进行规范。请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本文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由此可见,无锡永中软件的设立与其和永中科技签订的以“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所形成的股权“对价”(即让永中科技控股)也应受此“暂行规定”的规范,不仅仅是公司设立的那一瞬间。
通观此“暂行规定”的25个条款,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第七条款。该“暂行规定”第七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等总计6项文字材料。“为何要把”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放在突出地位?很明显的是,这是一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性措施,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必须取得“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方可在境内进行投资设立分公司。
无锡永中科技与永中软件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由其“对价”所取得的“控股行为”也应受此“暂行规定”的规范,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必须取得”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才能生效。
结合无锡永中科技中外合资、合营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看,事情的发展进程完全超出“法治轨道”,仅凭无锡新区管委会的“政府意志”来“拯救”永中科技,甚至在“8.5拍卖会”之后,彻底非法剥离外方资本,搞什么国有资产“大团圆”,实属荒唐之举。不论永中科技外方股东代表人曹参个人如何“烦人”,也不能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一味蛮干,进行所谓的“拯救”大行动。现在,所谓的“拯救”大行动已经基本结束,结果是什么呢?除了把永中Office的所有知识产权拱手交给微软派系的唐敏与刘明之外,还能说些什么呢?
据说,有关非法设立永中软件事件,已经惊动了江苏省工商管理局。江苏省工商管理局相关部门已经发文要求无锡市工商局依法处置此事。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有法不依者,最终是要碰到墙壁的。凡死不回头者,只能是头破血流,前面无路可走也。
说明:有人想叫我闭嘴,但是,我不想闭嘴。今天上午,南京外孙女来看我,全家其乐融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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