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永中科技破产直接违反了ECFA协议,何故?
7月17日,在“百慕大永中迎来ECFA时代”一文中,我们已经涉及到这一问题。在2010年9月12日
生效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即ECFA)第一款规定: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第二款规定: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海峡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根据这些条款的基本精神,我们不难看出,5月10日,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永中科技破产,并且驳回百慕大永中代表人曹参提出的“重整”申请,直接违反了ECFA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精神。为什么?
整个问题在于,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无锡永中科技破产的裁定,不顾多数债权人的呼声,仍然维持了方存好与唐敏于2009年12月22日非法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致使台资企业百慕大永中科技多年全力参与的“技术创新”成果全部“清零”,而且,百慕大永中科技经由ECFA台湾方面组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提出的申诉函件至今仍然被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置之不理”,不予转交江苏高院,故意拖延案情的审理。
我们要知道一个大局:ECFA协议关乎亿万大陆与台湾同胞的切身利益,不可当成“耳旁风”,不予理会。希望有关当事人多加思量,不要把事情搞大了,不好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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