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无锡永中科技被裁定破产,但是,不能进行清算变现,偿还债权人的“债”。何故?
简单说来,无锡永中科技的破产资产主要有两项:
(一)所谓“长期投资”(即永中软件的问题股权)1508万元人民币;
(二)无形资产1534万元人民币。
从本质上讲,永中科技是国有资产控股(占股51%)企业,不能将自身所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资产许可“自然人控股企业(即永中软件)专有使用,因而,根本谈不上什么”知识产权“与股权的对价,所以,永中科技的所谓”长期投资)(即占有永中软件的51%股权)是问题资产,不能清算拍卖变现。
另一方面,永中科技的所有无形资产(即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既是国家863战略计划的支持下的产物,也是台资企业百慕大永中科技积极参与下的产物,因此,均不能随意处置变现(比如:当成普通软件商品,进行公开竞价拍卖)。
大家知道,2010年9月12日生效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第二款明确规定:“(海峡两岸)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海峡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也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即便公开竞价拍卖无锡永中科技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两岸社会团体也有竞拍的优先权,微软等跨国企业也只能“靠边站”。
由于历史原因,台资百慕大永中科技,作为无锡永中科技的第一大股东,现在拥有在中国大陆行使有效的“永中”注册商标,许可无锡永中科技永久使用,也有某种“合理”的客观因素,因为,“永中”这一后来作为商标的称谓毕竟是台资百慕大永中科技创始人(或代表人)曹参首先倡议与使用的。这是历史的事实,我们必须给以必要的尊重。
由于无锡永中科技公司是台资百慕大永中科技公司直接参与创建的高科技企业,在当今ECFA协议(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已经生效的社会大背景下,在如何处理无锡永中科技破产一事方面,我们需要特别慎重。把曹参逼得走投无路,驳回他“重整”无锡永中科技的申请,他只好去找ECFA组织求助,那就麻烦可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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