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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中破产,清算为零

(2011-05-16 07: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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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无锡永中科技破产清算。清算结果应该为几何?

          大家知道,永中科技的核心资产无非是它的永中Office专利池以及相关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清算这批无形资产,离不开一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20091222日,方存好与唐敏签订),因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永中科技“非经破产清算不能变现”(意思是要把永中Office专利池公开竞价拍卖变钱,偿还债权人)。但是,这份《合同》实质上是一份永中科技的卖身契约,清算不出什么钱来,几乎为零。何故也?

         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第二条款“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规定,永中科技许可永中软件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源代码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修改后取得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4、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的除外;

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受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鉴于上述情况,在永中科技无形资产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时,竞价客户发现自己想购得的知识产权的“专有使用权”早已被别人“独家占有”,只得扫兴而归也。所以,我们说:清算结果几乎为零。永中科技破产管理人与主审法官是否知道这一情节呢?当然,他们是知道的,因为,这是永中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争执焦点之一。我始终很纳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永中科技破产的大法官是不是头脑发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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