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开源软件”?自由使用开源软件的“法律许可”从何而来?根据是什么?这些基本问题,我们必须弄清楚,不能含糊其辞。
大家知道,GPL
v3是最基本的自由/开源软件许可条款,其要点是:“Developers that use our
General Public Licenses protect your rights with two steps: (1)
assert copyright on the software, and (2) offer you this License
which gives you legal permission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e software”。这里的基本意思是:开源软件开发者(软件权利人)为保护用户(you)的权利,采取两个步骤,1)主张自己在该软件上的版权;2)向用户提供该项GPL许可,使其拥有复制、分发和(或)修改该软件的法律许可。由此可见用户自由使用开源软件法律许可的逻辑大前提究竟是什么,从而解决了开源软件自由使用的法律许可是从何而来的这个根本问题。
在国际上,任何开源软件的开发社区欢迎大家(anyone)平等参与,但是,上述的大前提不可动摇(或违反),大家应该牢记一点:开源软件开发者(权利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所谓“自由、参与、奉献、沟通”的胡乱说教不足以抵抗GPL的法律基础(条文)。
在我们国内,在什么是开源软件这个根本问题上,有人故意制造混乱,混淆视听,把水搅浑,贪图从中谋取(个人或企业的)私利。开源软件也具有版权软件的特征,开源软件权利人并没有完全放弃自己的智慧产权,而是恰恰相反,巧妙地保留了自己的智慧产权,我们不能随意地把开源软件“拿来”进行商业化改造,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有人提出对开源软件进行商业化改造(拿来),企图根本改变(或淡化)其本质属性,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直接违反了GPL规则,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
在我们国内,有人对自由/开源软件的传播故意设置种种障碍,散布各种谬论,长期以来严重阻碍了我国软件业的健康发展。现在,这种人的真实面目已经被彻底识破,成了孤家寡人。
说明:开源软件的商业化改造改变了其自由再传播(原文是free
redistribution)的本质特征,是不被允许的,因而,对开源软件进行商业化改造的产物是存在极大法律风险的“出轨产品”(类似“非计划”生育),不应列为“本国货物”进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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