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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响国产软件“拿来主义”的警钟

(2010-02-23 06: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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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所谓“警钟”是指报告遇到危险的钟声。那么,国产软件“拿来主义”遇到什么危险呢?

         219日,业界知名的Jacobsen控告Katzer(简称J pk K)一案终于有了最后的结论,FOSS(自由/开源软件)大获全胜。此案历时5年有余,非常复杂,判决书就有数百页厚,千头万绪,理不清楚。简单说来就是,原告Robert Jacobsen是一位铁路接口Java模型的“开源”软件开发人员,而被告Matthew Katzer是一家模型火车软件(私有)供应商的老板(owner),后者采用了(拿来了)前者的程序代码而把其中的程序作者的姓名和“开源”使用许可条款的文字去除了,此举是否构成侵权呢?也就是说,开源软件有没有版权问题呢?能不能直接“拿来”为我所用呢?

         222日,“开源软件”(定义)一词的缔造者Bruce Perens发表长篇署名文章(A49页),题为“Inside Open Source's Historic Victory”Open Source历史性胜利的背后),详细剖析了“J pk K”案件的重大意义。他指出,此案的裁决具有普遍意义,极有可能被世界各国法学界所采用。

        对照我们国内,类似情况很普遍(我暂不点名)。一般似乎认为,开源软件既然程序代码都开放了,当然可以“拿来”为我所用。从上述案件的裁决中,我们可以看出一点:开源软件是有版权所有人(权利人)的软件作品,尽管其源代码对外开放。开源软件为什么能够自由传播?这是该开源软件的权利人利用自己对该软件作品的处置权赋予用户的传播权利。开源软件权利人的作品处置权是不能完全“拿来”的。

          按照开源软件的国际惯用定义(by Bruce Perens),开源软件与自由软件的外延是一致的实体对象(软件程序代码),其第一要义就是允许“自由地再分发”。这项“自由地再分发”的保证来自软件作者的作品处置权。从本质上来看,国产软件是私有软件(否则不必冠以“国产”之名),但是,实际上却以“开源软件“为幌子。长期以往,必将给国家带来极大的法律隐患。美国”J pk K“一案的裁决就是一声长鸣不衰的警钟。

         我建议国内IT法学界和中国开源软件推进联盟切实关注“J pk K”一案,严肃“开源软件”的滥用(或误用),以防后患。

           说明:我建议有关人士认真阅读www.consortiuminfo.org官方网站主持人,著名IT法律专家Andy Updegrove的专论“A Big Victory for F/OSS: Jacobsen v. Katzer is Settled”219日)。中国有句俗话,死猪不怕开水烫,但是,我此刻偏要用开水来烫一只半死不活的猪(现在还没有完全断气,四条腿还在乱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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