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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软件的伟大胜利

(2008-08-15 08: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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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20077月,美国自由软件作者Jacobsen控告Matt Kartzer(及其公司)不正当地使用了他的自由软件(Java模型铁路的接口程序)使用许可条款(一定要注明该程序的出处及其作者姓名),要求法院发布禁止令。20078月,美国加州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如下判决:驳回禁止令的申请,理由是自由软件使用许可条款不属于美国授权范围(The scope of the license)的概念,因而,自由软件使用许可条款的要求得不到美国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只能算是经济合同侵权。这对全球自由软件社区无疑是一次重大打击。

       2008814日,美国最高上诉法院(The appellate court)驳回了美国加州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这是一桩知识产权侵权案例,Jacobsen的禁止令申请最终获得美国法律的支持。毫无疑问,美国最高法院的此项判决,意义十分重大。

       在我们国内,一般人不把自由软件看在眼里,荒谬地称其为“免费软件”,更有甚者,妄称其“毫无商业价值”,存在商业模式所谓的“硬伤”。我们国内某些自诩“国产Linux”的软件生产厂商肆无忌惮地滥用自由软件而不怕引火烧身,令人佩服。814日,美国最高法院的这次判决,对于GPL自由软件使用许可条款而言,无疑是一次伟大的法律胜利。对全球自由软件社区而言,更是一个等待时间太长久的盛大节日。从此,在法律意义上,自由软件真正地站起来了。

       近日,孙永杰发表文章声称:自由软件创新,没有商业价值。非常明显,这无异于全盘否定了自由软件(国际运动)。现今,自由软件具备了不可否认的法律地位(法律确认了其授权方式)。在当代软件生态系统中,比如互联网世界,自由软件几乎无所不在,无所不能,你怎么能说自由软件毫无商业价值?微软前总裁Bill Gates的名言“GPL必然导致没有人愿意写软件,提高其性能”,今天不再灵验了。

        回顾过去十年,我们可以看出,自由软件在我国境内没有得到认真的对待,各种谬见四处泛滥,毒害着人们的思维。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似乎远隔千里,不管我事。但是,此项法律判决迟早波及我国,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谁说自由软件没有商业模式(所谓“硬伤”)?这简直是瞎说。谁说自由软件不能卖钱?就看你怎么卖法了(这属于商业机密)。

      (注:810日,根据国外媒体(The VAR Guy)报道,据IDC的一份最新的研究报告,在美国境内,有11%的企业已经在使用Ubuntu自由软件,而且给出了一大批Ubuntu服务提供商的名单(名单在此省略)。我们应该意识到,当今,在全球范围内,一个基于自由软件的Ubuntu服务生态链已经形成,自由软件Ubuntu的商机正在四处涌现。对此,我们不能闭住自己的眼睛在那里胡言乱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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