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010-09-07 07: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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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过公职的
《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是为保证公务员队伍素质,严把“进口”关而提出的。
本条是对录用公务员的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防止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良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对担任人民警察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从国外的有关规定看,大多数国家都对担任公务员有限制性条件。如美国公务员考试规定,凡因失职、渎职被解雇者;犯过罪、干过丑事或者不诚实、不道德的事,臭名昭著者;考试任用过程中谎报情况,弄虚作假舞弊者,以及经党酬酒者,取消其报考资格。《日本公务员法》规定被判处监禁以上徒刑、刑期未满或者对其判决未被取消者;受到惩戒免职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未满两年者;组织或者加入主张暴力破坏日本宪法和日本政府的政党或者团体者等,不得担任公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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