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与起重机的区别和标牌参数含义
(2017-10-23 11:28:17)| 分类: 清单基础知识 |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114号)中对起重机械做出明确定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分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起重机械亦可称为起重设备。
起重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垂直提升和水平搬运重物的多动作起重机械。又称天车,航吊,吊车。
2、起重机械,根据其构造和性能的不同,一般可分为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类型起重机械和臂架类型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四大类。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气动葫芦、电动葫芦、平衡葫芦(又名平衡吊)、卷扬机等。桥架类型起重机械如梁式起重机等。臂架类型起重机如固定式回转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缆索式起重机如升降机等。
按起重性质分: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按驱动方式分:一类为集中驱动,即用一台电动机带动长传动轴驱动两边的主动车轮;另一类为分别驱动、即两边的主动车轮各用一台电动机驱动。中、小型桥式起重机较多采用制动器、减速器和电动机组合成一体的“三合一”驱动方式,大起重量的普通桥式起重机为便于安装和调整,驱动装置常采用万向联轴器。
按结构形式,起重机主要分为轻小型起重设备、桥架式(桥式、门式起重机)、臂架式(自行式、塔式、门座式、铁路式、浮船式、桅杆式起重机)、缆索式。
3、起重机主要参数是表征起重机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参数,是起重机设计的依据,也是重机安全技术要求的重要依据。
可分为额定起重量、最大起重量、总起重量、有效起重量等。
额定起重量Qn
额定起重量为起重机能吊起的物料连同可分吊具或属具(如抓斗、电磁吸盘、平衡梁等)质量的总和。
总起重量Qz
总起重量为起重机能吊起的物料连同可分吊具和长期固定在起重机上的吊具和剧(包括吊钩、滑轮组、起重钢丝绳以及在起重小车以下的其他起吊物)的质量总和。
有效起重量Qp
有效起重量为起重机能吊起的物料的净质量。
该参数需要说明如下:
第一,起重机标牌上标定的起重量,通常都是指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应醒目表示在起重机结构的明显位置上。
第二,对于臂架类型起重机来说,其额定起重量是随幅度而变化的,其起重特性指标是用起重力矩来表征的。标牌上标定的值是最大起重量。
第三,带可分吊具(如抓斗、电磁吸盘、平衡梁等)的起重机,其吊具和物料质量的总服额定起重量,允许起升物料的质量是有效起重量。
起升高度H
起升高度是指起重机运行轨道顶面(或地面)到取物装置上极限位置的垂直距离,单位为m。通常用吊钩时,算到吊钩钩环中心;用抓斗及其他容器时,算到容器底部。
下降深度h
当取物装置可以放到地面或轨道顶面以下时,其下放距离称为下降深度。即吊具最低工作位置与起重机水平支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起升范围D
起升范围为起升高度和下降深度之和,即吊具最高和最低工作位置之间的垂直距离。
跨度 S
跨度指桥式类型起重机运行轨道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m。
桥式类型起重机的小车运行轨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称为小车的轨距。
地面有轨运行的臂架式起重机的运行轨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称为该起重机的轨距。
幅度L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幅度是指旋转中心线与取物装置铅垂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 m。非旋转类型的臂架起重机的幅度是指吊具中心线至臂架后轴或其他典型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当臂架倾角最小或小车位置与起重机回转中心距离最大时的幅度为最大幅度;反之为最小幅度。
工作速度V
工作速度是指起重机工作机构在额定载荷下稳定运行的速度。
起升速度Vq
起升速度是指起重机在稳定运行状态下,额定载荷的垂直位移速度,单位为m/min。
大车运行速度Vk
大车运行速度是指起重机在水平路面或轨道上带额定载荷的运行速度,单位为m/min。
小车运行速度Vt
小车运行速度是指稳定运动状态下,小车在水平轨道上带额定载荷的运行速度,单位为m/min。
变幅速度V1
变幅速度是指稳定运动状态下,在变幅平面内吊挂最小额定载荷,从最大幅度至最小幅度的水平位移平均线速度,单位为m/min。
行走速度V。
行走速度是指在道路行驶状态下,流动式起重机吊挂额定载荷的平稳运行速度,单位为km/h。
旋转速度ω
旋转速度是指稳定运动状态下,起重机绕其旋转中心的旋转速度,单位为r/min。
1.2 对大型、特殊、复杂的起重设备的吊装,应制定完善的吊装方案;当利用建筑结构柱、梁等作为吊装的重要承力点时,应经结构计算(验算),并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利用(施工)。
1.3 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负荷试运转合格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方可投人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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