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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要求相关部门证实:江宁县教育局在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一年多时间里,就我申请辞职一事,是否与我本人有任何直接的沟通谈话和规劝行动(由我本人签字或签收的,包括谈话记录、信件和登报等)的资料,哪怕有一次亦可。但结果是相互推逶,无结论。
以我自身案例证明,明明是相关政府部门说瞎话,编造谎言,而百姓想讨个公道是何其之难!
2022年4月19日
尊敬的国家信访局领导:
上访人:龚洪林,男,职业教师,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
籍贯:南京 ,身份证号:32012119631029231x
住址:南京市江宁区文靖路108号芙蓉园2幢303#。
被上访人: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周强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小龙湾路1号
一、上访请求:
请求撤销南京市江宁教育局于1993年11月27日做出的《关于给龚洪林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恢复我原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和编制,并参照2014年7月1日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订立聘用我至我退休的工作合同。
二、事实和理由:
1、江宁县教育局在没有与我有任何沟通谈话和规劝的情况下,就对我作了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
我于1982年7月至1992年8月(十年)在南京市江宁县陶吴中学从事化学教学工作。1992年8月调入江宁县上元学校(现为江宁区上元中学)工作。因当时教师工资低,社会地位低,又受当时邓小平南方讲话的鼓动,冲动写了份辞职报告,就下海了。
在一年多时间里,江宁县教育局在没有任何沟通谈话和规劝行动的情况下(包括谈话记录、信件和登报资料等),却在当时的《决定》中谎称“县局会同学校多方工作,规劝其返校工作,未果”,便于1993年11月27日做出了《关于给龚洪林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这是完全违背事实的《决定》,其是只有开始和结果而没有中间过程的决定,与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取信于民的政策是背道而弛的。我希望你们能秉持公道,撤销此决定!
按当时的相关政策,在我提交辞职报告后,他们如同意我辞职,则可将我的事业单位档案关系及时转到江宁县人事局,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其养老保险金等由我个人按时交纳即可。但他们以自动离职处理,采取一脚踢的措施,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致使我在农村辛苦教学十年的工作经历一笔勾销。当时我在工作十年中,除每月领取了几十元钱的相当于生活费的工资外,没有享受当时的福利房购买,没有领取任何房贴、公积金和补偿金,奖金几乎也没有。相比当下教师待遇,我等于白干了十年。
2、江宁县教育局对我做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后,他们长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我。
期间,我曾多次要求他们为我补办养老金保险和返岗等,都没有得到他们任何的书面回应,石沉大海。并将此《决定》对我隐瞒了二十七年多时间,使我丧失了知情权和及时申辩的机会,其行为对我的个人实际利益进行了伤害。
直到2020年9月30日收到江宁区教育局寄给我的《关于龚洪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才知道他们的《决定》。长期以来,我一直蒙在鼓里,误认为他们会按老人老办法,以留职停薪处理了我的辞职书。
2020年 8月12日我向江宁区信访局送交了编号为:32012020081210083015053 的信访报告。江宁教育局于2020年9月18日作了《关于龚洪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我因不服,申请江宁区人民政府复查,他们于2020年11月8日作了【江宁信复(2020)12号】《关于龚洪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我还是不服,继续申请南京市人民政府复查,他们于2021年1月8日作了【宁信核(2020)81号】《关于龚洪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但是,他们都官僚主义严重,不顾在当时没有与我做任何谈话和规劝的基本实事的情况下,统一谎称“原江宁县教育局在多次动员和规劝你返校工作未果”后,便做出了对我的自动离职决定。为了维护我的正当权益,今特别再请你们帮助解决!
2、我1963年10月29日生于南京,现年57周岁,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二年多时间,原来在陶吴中学工作已满十年,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如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龚洪林教师证和南京师范学院毕业证复印件。(原件复印)
3、龚洪林在当时南京市江宁县上元学校工资单复印件。(来源:取自现上元小学资料室。)
4、《关于给龚洪林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原件复印)。
5、《关于龚洪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原件复印)。
6、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龚洪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原件复印)。
7、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龚洪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原件复印)。
8、龚洪林身份证复印件。
9、调查案例:聂宝宁先生,原在江宁县总工会工作,他约于1993年向其单位辞职下海。按当时的政策,他将其事业单位的档案关系及时转到江宁县人事局,其养老金保险一直由个人按时交纳。他退休后仍然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待遇,直至逝世。(来源:聂先生生前告知我。)
为什么我们当教师的不能照此办理?这是典型地对教师的歧视!
此致
国家信访局
申请人:龚洪林(签名)
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龚洪林,男,职业教师,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
籍贯:南京 ,身份证号:32012119631029231x
住址:南京市江宁区文靖路108号芙蓉园2幢303#。
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周强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政府或江宁区小龙湾路1号
一、
请求复查:
1.江宁县教育局在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一年多时间里,就我申请辞职一事,是否与我本人有任何直接的沟通谈话和规劝行动(由我本人签字或签收的,包括谈话记录、信件和登报等)的资料,哪怕有一次亦可。
2.关于我在江宁区教育局工作是满十年,还是未满十年?
《意见书》中所例我的工作时间有误!我建议以查我在江宁区教育局陶吴中学和上元学校工资单为准!所谓我未到上元学校报到之说,就荒唐了。我如未到上元学校报到,我的户口怎么会从陶吴镇迁至东山镇?我为什么要向上元学校提交辞职申请?
二、申请信访请求:
1、为了获得一份尊重、尊严和承认,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请求您们撤销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文件【江宁教信(2021)078号和084号】《关于龚洪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请求撤销南京市江宁教育局于1993年11月27日做出的《关于给龚洪林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恢复我原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和编制。
3、参照2014年7月1日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和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4日发布的《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能以事业单位人员与我订立聘用至我退休的工作合同。
二、事实和理由:
我于2021年2月19日到江宁区档案馆查到了《决定》,在《决定》中其谎称“县局会同学校多方工作,规劝其返校工作,未果”, 于是他们就于1993年11月27日给我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
江宁县教育局在《意见书》中避实击虚,不顾在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一年多时间里,就我申请辞职一事,没有一次与我本人有任何直接的沟通谈话和规劝行动(由我本人签字或签收的,包括谈话记录、信件和登报等),捏造事实。
在《意见书》中他们以我母亲的签字敷衍了事。我与我母亲长期不在一起生活,此事我至今没有听母亲说过。我太太一直在江宁区妇保所工作,当时我家也住在那里。为什么他们不直接将相关资料送我家中?
因此我有以下三问:
一问:自我于2020年8月12日向江宁区信访局书面上访以来,至今江宁区教育局就我申请辞职一事,他们没有找出一份与我本人进行任何直接沟通的谈话和规劝资料(由我本人签字或签收的,包括谈话记录、信件和登报等),却在其《决定》中谎称于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一年多时间里“县局会同学校多方工作,规劝其返校工作,未果”。
二问:我于1982年7月至1992年8月(十年)在南京市江宁县陶吴中学从事化学教学工作。1992年8月调入江宁县上元学校(现为江宁区上元中学)工作。因当时教师工资低,社会地位低,冲动写了份辞职报告。他们江宁县教育局不批准,而以自动离职处理。难道工作十年的我,连辞职的资格都没有吗?这是相关政府部门对我们教师的歧视!
按当时的相关政策,在我提交辞职报告后,他们如同意我辞职,则可将我的事业单位档案关系及时转到江宁县人事局,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其养老保险金等由我个人按时交纳即可。但他们以自动离职处理,采取一脚踢的措施,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而以一张纸的《决定》,致使我在农村辛苦教学十年的工作经历一笔勾销,实际上无偿地剥削了我的劳动成果。
三问:我自1982年6月从南京师范学院化学专业毕业后,被分配到时为南京市江宁县陶吴中学任化学教师。在陶吴中学工作的十年时间里,以初级教师身份,首任该校共青团委书记(任期1983年3月至1987年8月),因工作成绩突出,学校团委曾被南京市教育局,市县共青团委评为先进集体,1986年12月我当选为第十二届共青团南京市江宁县委委员。其间还先后任该校1987届和1992届高三毕业班化学教师,学生高考平均成绩名列全县前列。共亲授其初、高中学生约900人。
当时我在工作十年中,除每月领取了几十元钱的相当于生活费的工资外,没有享受后来的福利房分房和购买,没有领取任何房贴、公积金和补偿金,奖金几乎也没有。初步计算一下,我十年总共领取了不足八千元工资。相比当下教师待遇,我等于白干了十年。
我很自豪地说,为了国家的农村教育事业,吃的是草,挤的是奶!无私地奉献了我的青春和热血!
而江宁区(县)教育局的所作所为合理吗?他们是弱肉强食的强盗逻辑和作派!天理难容!天理难容!!天理难容!!!
以上三问请您们当政者换位思考,扪心自问,合理吗?
我1963年10月29日生于南京,现年57周岁,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二年多时间,原来在陶吴中学工作已满十年,完全符合当前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如下: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2、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龚洪林教师证和南京师范学院毕业证复印件。
三)龚洪林在当时南京市江宁县上元学校工作资料复印件。(来源:取自现上元小学资料室。)
四)2021年7月13日江宁区教育局文件《关于龚洪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五)2021年7月18日江宁区教育局文件《关于龚洪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六)调查案例:
聂宝宁先生,原在江宁县总工会工作,他约于1993年向其单位辞职下海。按当时的政策,他将其事业单位的档案关系及时转到江宁县人事局,其养老金保险一直由个人按时交纳。他退休后仍然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待遇,直至逝世。(来源:聂先生生前告知我。)为什么我们当教师的不能照此办理?这是典型地对教师的歧视!
此致
上诉人:龚洪林(签名)
附:本申请书副本 壹
份
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龚洪林,男,职业教师,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
籍贯:南京 ,身份证号:32012119631029231x
住址:南京市江宁区文靖路108号芙蓉园2幢303#。
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政府(沈剑荣书记、洪礼来代区长)
和江宁区教育局(周强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政府或江宁区小龙湾路1号
一、
请求复查:
1.江宁县教育局在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一年多时间里,就我申请辞职一事,是否与我本人有任何直接的沟通谈话和规劝行动(由我本人签字或签收的,包括谈话记录、信件和登报等)的资料,哪怕有一次亦可。
2.关于我在江宁教育局工作是满十年,还是未满十年?
二、申请信访请求:1、为了获得一份尊重、尊严和承认,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请求您们撤销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文件【江宁教信(2021)078号和084号】《关于龚洪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请求撤销南京市江宁教育局于1993年11月27日做出的《关于给龚洪林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恢复我原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和编制。
3、参照2014年7月1日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和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4日发布的《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能以事业单位人员与我订立聘用至我退休的工作合同。
三、事实和理由:
一)甩锅推责,瞒天过海
我于2021年2月19日到江宁区档案馆查到了《决定》,在《决定》中其谎称“县局会同学校多方工作,规劝其返校工作,未果”, 于是他们就于1993年11月27日给我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
江宁县教育局在《意见书》中避实击虚,不顾在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一年多时间里,就我申请辞职一事,没有一次与我本人有任何直接的沟通谈话和规劝行动(由我本人签字或签收的,包括谈话记录、信件和登报等),完全是捏造事实!
在《意见书》中他们甩锅推责,瞒天过海,以我母亲的签字敷衍了事。我与我母亲长期不在一起生活,且她长期耳聋眼花,此事我至今没有听母亲说过。我太太一直在江宁区妇保所工作,当时我家也住在那里。为什么他们不直接将相关资料送我家中?
自我交上辞职报告给上元学校后,在二十八年多时间里,没有看到相关部门有任何文字规劝我返校工作的记录。他们于1993年11月27日给我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的文件,直到2020年我上访时才第一次知晓,期间相隔约二十七年。因此,长期以来我一直误认为他们是按老人老办法,以留职停薪处理了此事。
二)我在江宁区教育局工作是满十年的!
《意见书》中所例我的工作时间有误!我建议以查我在江宁区教育局陶吴中学和上元学校工资单为准!所谓我未到上元学校报到之说,就荒唐了!我如未到上元学校报到,我的户口怎么会从陶吴镇迁至东山镇?我为什么要向上元学校提交辞职申请?
众所周知,我国每年七、八月是大中小学的暑假。我1992年8月是领取了工资后,约下旬才申请辞职的,该月大部分时间应算在岗。所以我在江宁县教育局的工作时间应是1982年8月至1992年8月,工作满十年!
因此我有以下三问:
一问:在零证据的事实面前,江宁教育局却在其《决定》中谎称于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一年多时间里“县局会同学校多方工作,规劝其返校工作,未果”。这不是捏造事实吗?自我于2020年8月12日向江宁区信访局书面上访以来,至今江宁区教育局就我申请辞职一事,他们没有找出一份与我本人进行任何直接沟通的谈话和规劝资料。此《决定》是针对我的,而他们与我本人却没有一次有证据的沟通记录。这样的《决定》合理吗?
二问:我于1982年7月至1992年8月(十年)在南京市江宁县陶吴中学从事化学教学工作。1992年8月调入江宁县上元学校(现为江宁区上元中学)工作。因当时教师工资低,社会地位低,冲动写了份辞职报告。他们江宁县教育局不批准,而以自动离职处理。难道工作十年的我,连辞职的资格都没有吗?这是相关政府部门对我们教师的歧视!
按当时的相关政策,在我提交辞职报告后,他们如同意我辞职,则可将我的事业单位档案关系及时转到江宁县人事局,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其养老保险金等由我个人按时交纳即可。但他们以自动离职处理,采取一脚踢的措施,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而以一张纸的《决定》,致使我在农村辛苦教学十年的工作经历一笔勾销,实际上是无偿地剥削了我的劳动成果。这种作派即使是黑社会我想也不会如此!
三问:我自1982年6月从南京师范学院化学专业毕业后,被分配到时为南京市江宁县陶吴中学任化学教师。在陶吴中学工作的十年时间里,以初级教师身份,首任该校共青团委书记(任期1983年3月至1987年8月),因工作成绩突出,学校团委曾被南京市教育局,市县共青团委评为先进集体,1986年12月我当选为第十二届共青团南京市江宁县委委员。其间还先后任该校1987届和1992届高三毕业班化学教师,学生高考平均成绩名列全县前列。共亲授其初、高中学生约900人。
我在当时工作的十年中,大部分时间里都是一人干二、三份工作量,而除每月领取了几十元钱的相当于生活费的工资外,没有享受后来的福利房分房和购买,没有领取任何房贴、公积金和补偿金,奖金几乎也没有。初步计算了一下,我十年总共领取了不足八千元工资。相比当下教师待遇,我等于白干了十年。
我很自豪地说,为了国家的农村教育事业,吃的是草,挤的是奶!无私地奉献了我的青春和热血!而江宁区(县)政府和教育局的所作所为合理吗?他们是弱肉强食的强盗逻辑和作派!天理难容!!!
以上三问请您们当政者换位思考,扪心自问,合理吗?
我1963年10月29日生于南京,现年57周岁,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二年多时间,原来在陶吴中学工作已满十年,完全符合当前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如下: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2、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龚洪林教师证和南京师范学院毕业证复印件。
三)龚洪林在当时南京市江宁县上元学校工作资料复印件。(来源:取自现上元小学资料室。)
四)2021年7月13日江宁区教育局文件《关于龚洪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五)2021年7月18日江宁区教育局文件《关于龚洪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六)2021年9月13日江宁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告知单【江宁信复字(2021)39号】《不予受理告知书》
七)2021年8月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21)苏01行终510号】
八)调查案例:
聂宝宁先生,原在江宁县总工会工作,他约于1993年向其单位辞职下海。按当时的政策,他将其事业单位的档案关系及时转到江宁县人事局,其养老金保险一直由个人按时交纳。他退休后仍然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待遇,直至逝世。(来源:聂先生生前告知我。)为什么我们当教师的不能照此办理?这是典型地对教师的歧视!这与你们平时口口声声高喊的尊师重教的作派是背道而驰的!是典型的两面派!
此致
上诉人:龚洪林(签名)
附:本申请书副本 壹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