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一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住宿程序
第一条
凡是被我校录取并在校就读的学生,均可向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提出住宿申请,经审核,双方签订住宿协议后,办理入住手续。新入住学生需上交二张一寸近照,并完整、如实填写住宿卡信息。
第二条 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始前按照学校通知交纳住宿费,宿费按照当年公布标准执行。
第三条
学生按学校为其安排的公寓房间及床位住宿,入住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学生需向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调宿手续。学校因房屋修缮、整体布局调整、合并不满员寝室等情况需要调整房间时,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会提前通知学生,学生应服从安排。
第四条
学生入住寝室后,根据《寝室物品清单》检查本寝室情况,如有缺少,及时向公寓值班老师报补。入住一周后无报告,将视为室内家具设施配置齐全。寝室内家具设施出现损坏或故障,及时向公寓值班室报修,属自然损坏的,学校负责修复;属人为损坏的,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赔偿,由学校派维修员修复。严禁学生对公寓家具设施设备自行拆装、修理,违反此规定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五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定,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应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确保学生公寓良好的生活秩序。
第二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住宿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内临时外出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负责老师批准(签字)后方可出校,并将假条交给公寓管理老师备查;临时不住宿的学生应提供假条和法定监护人开具的书面说明,经负责老师批准后,将假条和书面说明交给公寓管理老师后离校。学生到家后,法定监护人需电话告知公寓老师。未经学校同意,住宿学生不得在校外留宿或者保留床位而在外租房居住,如有违反规定者,一旦出现事故,后果自行承担。
第七条
双休日和节假日留宿的学生如需离校,需得到负责老师的批准,出校前应将假条交至公寓管理老师处备查,晚上20:00前回到宿舍;如有特殊情况不回校住宿,需提前向老师请假并有法定监护人的书面说明。国际部学生只有在学校国际部得到学生法定监护人正式通知后方能离校,学生到家后,法定监护人应电话通知公寓管理老师,确保平安。
第八条
未经管理老师同意,住宿生不得将非住宿生带进学生公寓;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打火机、火柴、蜡烛、宠物、电视、体育器械和刀具等带入学生公寓。禁止在公寓内吸烟、喝酒。
第九条
严禁拆装移动电源线、电扇、空调等电器设备,严禁私接插座,电器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可触摸。未经允许不得使用个人电器,禁止使用充电式台灯。
第十条
禁止在楼内奔跑打闹,不在宿舍打(踢)球,不乱涂乱画。禁止在房间、浴室及上下床时开玩笑、相互推搡;学生不得攀登窗台及跳窗出入,以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未经允许,宿舍内禁止搞生日聚会等集体活动。
第十二条 不串楼层、宿舍;不能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不可两人在一张床上卧睡。
第十三条 如果地面有水迹请及时擦干,以免滑到;上下床动作要慢,抓紧蹬稳。
第十四条 锁好自己的柜门,保管好钱物。
第十五条
熟悉灭火器的位置、使用方法、疏散路线和紧急出口,遇有紧急情况时,做到沉着冷静,听从指挥,保证安全疏散。
第三章 住宿生一日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起床铃响后立即起床,抓紧洗漱、整理个人内务,将自己当天不穿用的衣物放入柜中,锁好柜门;值日生自觉抓紧时间清扫宿舍,做到桌面无杂物、无尘土、地面干净、镜子无痕迹,垃圾当日及时清理。
第十七条
早操铃响,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参加早锻炼(带好自习用品)。
第十八条
午饭后按规定时间在宿舍休息,不大声喧哗和走串宿舍。
第十九条
无特殊情况,上课时间不允许回宿舍。如病休需持学校卫生所假条,有事需班主任老师准假证明,经生活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二十条
晚自习后(以各学部、年级下晚自习时间为准),不在教室或校园内逗留,20分钟内回到宿舍(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需有相关老师的证明),抓紧时间洗漱。
第二十一条
按时熄灯就寝。熄灯后不说话,不玩手机、游戏机等电子产品,不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情,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作息,必须向生活老师说明获得允许。
第二十二条
身体不适,要及时向生活老师报告,并立即到校卫生所诊治;如病情严重或情况紧急,应听从校医生的安排,去学校附近的正规医院就诊。
第二十三条
不要携带大量现金、照相机等贵重物品到校,如果特别需要而带入学校的,要妥善保管,丢失责任自负。物品丢失,要迅速向老师报告,并积极提供线索。
第二十四条
按时到学校餐厅就餐,养成不吃零食的良好习惯,不把零食(小食品,方便面等)带进宿舍。(特别提醒:为了健康和保证学习效率,请按时用早餐。)
第二十五条
如有亲友来访需与生活老师提前说明,经老师同意后亲友方可进入学生公寓并做好登记。学生不能留外人住宿。
第二十六条
双休日、节假日,除学校、年级(学部)学科统一组织的活动外(以主管部门正式通知为凭)一律不得留宿,遇有特殊情况留宿须经教导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责任:
1.保障学生的住宿环境和住宿秩序,为学生的住宿生活服务。
2.对住宿生进行宿舍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和安全教育,并负责检查、纠正各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
3.做好公寓楼内安全保卫工作。
4.定期检查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纪律,同时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并按规定给予评分公布。
5.学生公寓内的水、电、家具以及其他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确保学生正常使用,属于人为损坏的,应责成当事人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学生责任:
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参与公寓的管理,能够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不断提高生活自理、自律能力。
2.尊重公寓服务人员的劳动,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3.认真做好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4.要节约使用资源,爱护各种设备,发现损坏或漏水、漏电现象协助报修。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九条
奖励。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宿舍进行星级宿舍评比,对个人进行模范住宿生和优秀住宿生评选,每学期由学校进行表彰。评比结果纳入学校对学部、年级、班级的评价,个人评比结果与住宿生的评优、入团、学分挂钩。评为五星级模范宿舍,为其所在班级加10分,学部、年级加5分;评为四星级模范宿舍,为其所在班级加8分,学部、年级加4;评为三星级模范宿舍,为其所在班级加6分,学部、年级加3分。个人评为五星模范住宿生,赋予4学分;评为四星级模范住宿生,赋予2学分;本项学分不满2分者,影响评优、入团及毕业。星级模范宿舍和模范住宿生评比标准及办法见附件2。
第三十条
处分规定。住宿生违反学校公寓住宿管理规定,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强制停宿或退宿,并由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住宿生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属于一般违纪,多次教育不改者将强制停宿或退宿,并由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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