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系列】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实务
(2008-11-30 16: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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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法律事务财经 |
从律师角度看来,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商事主体,它们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同样受到中国法律的平等保护。
下面,就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实务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一、 有限合伙的股东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 有限合伙的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近期,上海市已经登记设立的合伙企业有:
上海基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光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紫杉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上海同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麦银资产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上海华钰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上海宝浩天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心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上海逸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欣仲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金池投资中心(普通合伙)
上海铭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三、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申请设立、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法律文件。合伙协议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六)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八)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九)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十)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十一)合伙事务的执行;
(十二)入伙与退伙;
(十三)争议解决办法;
(十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五)违约责任。
四、 合伙人出资方式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五、 合伙人出资期限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 合伙企业的运营决策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运营决策程序、权限等事项,法律仅作出规范性指引规定,赋予合伙人充分自由协商的权利,可在合伙人协商同意后通过合伙协议约定进行。
七、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一)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
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九)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十)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十一)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八、 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如何分配取决于各合伙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一般约定为:全部利润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80%部分全部由有限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享有。
九、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转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受理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办理机构是工商局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设
立时应首先提出名称申请,申请名称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名称核准后,即可正式申请设立,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正式申请登记申请的材料目录包括: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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