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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媒体曝光”不是“敲诈勒索”

(2008-10-30 17:30:43)
标签: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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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女大学生黄静购买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出现问题,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为此,黄静提出以华硕年营业额0.05%为标准、数额达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近日,黄静终因“冤狱”获得了国家赔偿认定书.(10月27日《京华时报》)海淀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称,“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事件公之于众,并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该方式虽 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获罪的核心问题是,采取“向媒体曝光方式”获取高出法定的利益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黄静向媒体曝光的是商家确实存在的问题,也不属于“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不能算是讹诈.著名刑法学家王作富认为,采取向媒体曝光的手段是一种合法手段,“类似索赔这种案件,达不成协议后被害人、被侵权人声称要向媒体曝光,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方式,虽然其索赔数额超出正常程度,也不宜转变为刑事犯罪 ”.

消费者使用“向媒体曝光方式”来对商家提出维权要求,有的商家出于种种考虑,的确会满足消费者超出法定利益的要求.这完全是商家权衡自身利弊的结果,商家如果认为这种赔偿并不经济,完全可以选择不支付额外的赔偿,而通过法律来解决.如果仅仅因为消费者可能获取高出法定的利益,而将 “向媒体曝光方式”维权认定为犯罪,可能就将不利于公民积极行动起来维护自身权益或者进行“打假”.在国外,惩罚性赔偿非常普遍,几百万、几千万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也屡见不鲜.但在我国,《消法》只规定了“双倍”赔偿,这样就非常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因为赔偿有时完全不能弥补诉讼成本.此外,消费者提出了一些比法定利益更高的要求,商家在赔偿后可能为防止这种的情形,更注重改进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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