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甲流,法律应当尽快介入
(2009-06-05 14: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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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几个甲流感染人员的行为截然相反:一个女孩子回国后自觉按照要求进行了7天的自我观察,结果仅仅牵涉2人;而另外一个男孩子,不但到处乱跑,而且没有留下可靠的线索,导致83人被隔离,还留下无数隐患。
采访时记者问对后者如何处理,有关人员无奈地说因为立法缺失,所以只能教育和凭借个人自觉进行甲流的控制防治。
真是可笑!这样严重的传染疾病,竟然要靠个人自觉去限制传播。如果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的定义,可以引申的法律条文很多;如有争议,相关机构应尽快出台烈性传染疾病传播控制的法律,对于不按规定、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个人,按照法律给予惩处。
一个国家,只是依照个人的自觉、自愿和自率去管理,不但是无效的,而且在面临甲流、SARS等各种严重公众性事件的时候,还是极其危险的!只有制定严格的法律,并严格地执行,才能杜绝个人行为的随意,保证更多人的健康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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