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姣出来了,大家都松了一口气。
但这是法律的胜利吗?这是媒体的胜利,这是情感的胜利。对法律而言我想这只是开了一个不好的判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的事实是邓贵大有错,但是错不至死。他是有些狂妄,有些恶劣,甚至是从道德上讲也有些让人不耻,但死对于他和他的家人,都有些过了,所以说贵大死的冤呀。
从道义上讲,邓玉姣确实是在保护自己,但是这种保护去杀人还是应该有法律责任的,正当防卫可以,防卫过当是应该负法律责任的,置人死命不仅仅是道义就能解决的问题,因为杀死了不该死的人,就是一种犯罪。一点法律责任不负,会给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有人说,对邓的判决是基于价值观的取向,它是在向人倡导一种洁身自好的价值观,听起来有一些道理,但是保护自己怎么都不能触犯法律,否则会出与各种意想不到的状况。这个案件的判决我想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的。它对法制的忽视所产生的后果也是难以估量的。
当然案件也有好处就是大家都松了一口气,骂政府、骂法官的人少了,因为这样的判决,随了大家的意,人们不再吵作,也就节省了社会成本。可是死了的邓贵大谁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他是有错,但就应死么,法院不应该给他一个说法吗?说白了,邓贵大死了,还又一次做了法院和政府的牺牲品,大家以对他的权利的漠视来达到息事宁人。做出这样判决的法官其实是个无能的法官。
邓当然还有一些其它的身体的原因,我想这是客观存在的,也应该是减刑的理由,但减到没有就有些过了,邓贵大也是生命呀。
如果对邓玉姣防卫过当依法判决量刑,然后缓刑,或者说是判决量刑后再进行特赦(特赦我国在战犯使用过基本没有使用,如果考虑邓案的社会意义和影响,对其特赦不正是对我们各种法律制度的一种体现和使用吗?),都可以达到帮助关心邓玉姣,缓解舆情的目的,也是对死者权利的负责,更是对法律的尊重。
让我们再来看一看另一个案件,哈尔滨六警察打死人案,和邓玉姣案何其的相似。
不过邓是个女孩,他们是六名警察,身份好像不一样,但实质是他们都是人。
其实哈案死者林松龄做的要比邓贵大恶劣的多,只不过邓去的场所让人不耻,人们便一边倒的骂邓,邓也就是吹了吹牛,狂妄了一些。但是林呢,三番五次的挑衅,而且对被告有明显的伤害行为,被告是几次躲让之后才义愤打。林松龄被打死了,大家觉得他罪不至死,要求给他一个公道,可是邓贵大死的不更冤吗?林还有一定的犯罪行为,邓只不过是道义上的错误,至少邓没有犯罪,那么他的死是不是也应该有个说法呀。
哈案有一个重要细节是当事的和辩护律师都没有想到的,就是林挨打后,向工地跑去干什么?这其实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现在的理解是林挨打后逃跑,两名警察还不依不饶地追打,很是引起公愤。
但你仔细看看案发的录相,林在现场的表现是逃跑的人吗?从逻辑上判断,林肯定是不会逃的,他会生命不至战斗不死,那么他跑向工地的目的是什么?其实很明显,就是操家伙,地上的水泥块不够用了,他跑向工地很可能就是要寻找钢筋、脚手架之类的武器,那么警察们的追打就是另一番理由了。
哈的警察是两个笨蛋,太没有水平了,供述中相互出卖,甚至讲什么林自己跌死的,不仅可笑,而且增加了人们的愤怒。如果他们讲到当时只所以追打林是,是怕他到工地上拿上家伙,场面更不好控制,所以才继续追打,那法律责任就是另一回事了。
当然警察的素质低是不争的事实,他们给自己都想不出来这么妙的辩护角度,怎么能保护人民呢。只是哈案中的律师我看水平太一般了,这么符合逻辑的思路,并且是对案情有重大帮助的辩护角度,不能由他们提出,也可见现在律师也太蠢了。
我们再看看深圳海事局的林局长吧,如果说他现在复出了,任那个省海事局的什么党组书记的,大家可能不会感到意外,可惜林局长年龄大了,的便朋友们想帮他复出,他也无福享受了,要了林再年轻上几岁,这种可能还是很大。
但是林局长和邓贵大比却是有异曲同工之妙,林局长对帮助他的孩子都可以起歹意,恩将仇报,而且还口出恶言,“我就是抱啦,怎么样?”行为比邓贵大有过之而无不及,却不了了之,这是政府的悲哀,也更造成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但是比照玉姣案邓贵大的结局,林局长就是死有余辜,他活着就是苟且偷生,他应该去死,他没被小女孩杀死,那是天理不容呀,全国人民应该乱棍把他打死,让他补上应该去死的这一课。
林松龄很过份,动手,而且用水泥砸别人的头,但他死了,他的命还是让大家珍惜。齐新躲了几次不想打架,没办法动手,他没有刀也不想把人打死,没想到功夫太高打死人了,他判了无期。
邓贵大也很过份,风月场所还那么狂妄,不过他还真没实施什么犯罪行为,他也死了,他的命太不值钱,谁让他死在全国人民的眼皮底下。邓玉姣很有个性,不堪受辱,挥刀就一死一伤,却无罪。
林局长更过份,恩将仇报,还狂妄之至,但是他没有死,也没怎么处理,不是因为他是大鱼,而是大家心里明白还到不了犯罪的层面,但是比照邓贵大的结局,他还应该补上去死这一课。
哈哈,还有一个可笑的爬在邻居家树上偷窥女邻居,据说窥其貌美,有强奸念头的被判了三年,说是强奸的犯罪未遂。
何其相似,却是不同的结果,法律何在???尤其是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中,有没有凶器也是量刑的重点,用手打和用东西打产生产生的后果是肯定不同的,这在犯罪的主观是可以考虑和想像的,用手打伤的可能都很小,用刀不伤的可能性很小,那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凶器的肯定责任更大,这也是我国为什么要刀具管制和当地警方一开始追究刀的来源的本意,只是后来舆论面前警方再也不敢提刀这一对邓玉姣量刑不利的节点。如此看来,哈警察的情节比此其实还要轻。
邓玉姣是值得同情的,这样一个判决对她的心灵和身体都是一种抚慰,对于她社会给予了足够的关心和爱护,我想她是幸运的,也希望她能一生平安。
但是邓玉姣案所给我们开的不好的判例,给以后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却是难以估量的,我们拯救了邓玉姣,却牺牲了法律的严肃性!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