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分类: 我的日志 |
从“许霆取款案”看普通人的犯罪心理
2008年3月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恶意取款”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重审。法院当庭宣判,许霆盗窃罪名成立,由一审宣判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追缴所有赃款173826元,并处罚金2万元。许霆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至此,沸沸扬扬的“许霆取款案”暂告一段落,然而此案引发的热议和思考仍在继续,在法律与道德层面之外,本案当事人的犯罪心理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健康863心理网”著名心理学专家筱丹女士认为:“许霆取款案”固然有其偶然性,但也有其必然性。从犯罪心理动态分析角度来看,许霆在案前并无盗窃银行的心理动机和行为准备。即使在他发现取款机异常时,也不能推断其有犯罪意图。许霆的犯罪是在好奇心理、个人贪欲、侥幸心理和博弈心理的渐进演变中形成的,有一定的偶然性。
具体由案件的发生和发展来分析。许霆第一次取得多余款项,纯属意外,没有理由判定他这是在犯罪,但这时绝大多数人会因为好奇心理而进行第二次操作,以确认柜员机是否出错。再次成功后,许霆开始产生贪念。在多次成功取得款项后,许霆的贪欲在侥幸心理和博弈心理的驱使下开始膨胀。在许霆看来,这是天上掉下来的意外之财,即使被银行发现,也不构成犯罪,大不了还钱了事,说不定还可以向银行索取报酬;如果没有被银行及时发现,至少可以用一段时间,甚至据为己有。结果,一时的贪念最后铸成大错。
当然“许霆取款案”也有其“必然性”。筱女士指出,根据“心理动力学理论”,个体在无意识中隐藏着被压抑的本能欲望和冲动,这些欲望和冲动由于社会道德、规范的限制,不能得到满足。但在某些外界条件的作用下,就会释放出来。所以即使是正常人,如果不能适时调节心态,也很容易在特定情境下产生犯罪冲动,诱发犯罪。事实上类似许霆这样因一念之差而犯罪的案例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少见。据统计,在我国一般刑事案件中,因一念之差犯罪的比例占到1/3。
筱女士认为,虽然犯罪的本能和冲动人人都可能有,却不是每个人都会犯罪。关键在于要及时调整心态,保持心理健康,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治观,培养健全的人格,以平常心去对待金钱等诱惑,抑制犯罪冲动,防止自我偏离正常轨道,进入心理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