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中午回家吃饭,归来上班时不幸发生车祸身亡。交警也认定骑车人无责,但死者家属认为,此时段应该属于工作时间之内发生的意外,提出工伤认定。那中午休息的时段时,发生的意外,到底算不算是工伤呢?
午饭归来上班出车祸身亡
曾女士是江苏人,因为没怎么读过书,也没什么特长就找了一家清洁服务公司的工作。虽然公司是上海的,但她被安排在老家的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为员工提供了食堂,平时大家都在食堂吃饭,公司员员工说通常都是11点到12点吃饭休息的。2015年2月曾女士受姐姐的邀请,去她家吃午饭,因为母亲住在姐姐家,她心想离的不太远,又可以探望母亲,就答应了。到了饭点,她便骑着电瓶车去了。
下午13:25分左右,她在返回公司的路上,在交叉路口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不料就这样曾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了。交警认定曾女士没有责任。但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时,曾女士的女儿小徐拿到了一张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小徐不理解,明明是工作日,也是为了去上班,应该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意外,怎么不算工伤呢。于是发生了纠纷,她最后选择起诉,希望能将这事闹个明白。
人保局对此案的认定有自己的理由,其认为曾女士是涉案公司的员工,然该公司给员工提供了食堂进行就餐,意味着其已经提供了合理且必要的条件满足员工午餐的基本生理需求。而原告仍外出至其他地方就餐,此行为属于因私外出,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
上海青浦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曾女士作为员工的主体身份没有争议,本案焦点在“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上。
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法理,构成工伤事故的上班途中不仅应考虑员工离开始发地的时间、事故发生地点,还应从员工离开单位的目的等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一方面曾女士离开单位的直接目的是去其姐姐家吃饭,同时看望其母亲,都属于其个人原因。另一方面,根据用工单位证明,其午餐及休息时间为中午11点至11点半,而事故发生时间为下午13:25时许,此时间超过午休时间两小时,显然不在合理时间范围内。
综上,法院认为曾女士发生事故不符合法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人保局的决定并无不当,驳回小徐的诉请。之后小徐还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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