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合伙人分为GP及LP
(2011-05-24 12: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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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度起源: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中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
有限合伙企业:
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合伙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具有普通合伙与公司法人所不能同时具有的特殊优势。有限合伙是如今现有的所有企业组织形式中最有利于高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合伙人分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其合伙人可分为:普通合伙人(GP, General Partner, 承担无限责任) 及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有GP和LP的明确区分。
(一)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
即普通合伙中的出资人、隐名合伙中的出名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无限责任合伙人的统称。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每个普通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在隐名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中,只有其中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一般而言,国内GP这个词用得比较多的是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
(二)有限合伙人 LP (Limited Partnership):
简单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主要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