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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中对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规定

(2012-04-27 19:58:05)
标签:

杂谈

分类: 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法》中对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规定

 

 

信息来源:法务部 更新时间:【2011-9-23】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各地原有政策通常均规定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用人单位负担,此规定无疑可以直接减轻企业负担,是绝对的利好消息。但《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此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乐观。笔者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具体标准问题

 

通常理解,“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费用,“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安慰。

 

《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目前,上海市明确由养老基金支付,但具体支付标准等仍在制定中;北京市则直接明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笔者在了解各地口径时,甚至遇到个别省市直接解释为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最早于1951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就有类似规定,且生效至今,但《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为“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属救济费”。其中,“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供养直系属救济费”为: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另外,除丧葬补助金和救济费外,部分地区还另外规定对遗属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例如:上海市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每月标准为505元;山东省规定由企业支付,根据不同地区每月标准分别为360、320、280元。

 

《社会保险法》中的“抚恤金”范畴是否仅指《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还是包括“生活困难补助费”,这需要国家或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

 

二、病残津贴是否指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病残津贴制度,无疑是立法上一个惠民政策的亮点。

 

根据1951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病伤假期工资”;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社会保险法》中的“病残津贴”是指劳动者失业期间领取,还是指在职期间领取;若是在职期间可领取是包括“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还是仅指“疾病救济费”,或者是指除上述待遇外,国家再额外支付的费用,这有待国家及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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