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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工持股会的性质及其相关问题

(2010-08-29 16:18:44)
标签:

法律

职工持股会

社团法人

内部职工持股

南通市

分类: 公司法

浅析职工持股会的性质及其相关问题

职工持股,是指公司职工依托于一定的法律主体而持有本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所有者的投资行为。我国现行的职工持股是与国际性有公司股份制改造相伴而生的,是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型向市场化转轨,公司改革由调节政、企之间的分配关系向公有公司的产权结构调整深化而产生的。如果说,    我国股份制的发展以1984年为第一波,那么,职工持股的初潮约在1992年形成。在这10年左右的时间中,职工持股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2年底到1995年底。该阶段以存在量折股、增量入股方式,将小型国企和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折价入股,同时吸收职工现金投资入股,将原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公司(企业);在大中型国有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吸收内部职工参股,建立由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期间,1992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联合发布了《股份制公司试点办法》,为股份制公司提供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制度供给。文件将股份制试点称为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说明内部职工持股在股份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第二阶段:从1995年到1998年。该阶段主要做法是先售后股,或股租结合推进股份制。即由职工出资买断公有小公司的存量净资产,然后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或由职工集资组成持股会,买断大中型国有公司的部分净资产,组成由国有公司法人股和职工持股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期间,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国有公司改革“抓大放小”的方针,提出“公有制多样形式”的重要理论,并大力肯定以实行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内容的股份合作制,即:“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这标志着职工持股已成为我国的公司改革和现代公司制度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阶段:从1998年以后至今。该阶段明显的倾向是重在鼓励、支持经营者持股、持大股和经营者群体控股。在经营者和不同层次的员工中,持股的数量差距扩大。
  一、职工持股会的性质
  由于长期以来,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职工持股的管理和运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职工持股内在的缺陷和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例如,职工股权过于分散,缺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现实可能性,致使增强公司凝聚力的激励目的未能很好实现,导致职工持股有违其设置的初衷。实践表明,职工持股的目的几乎不可能依靠单个股东的力量来实现。并且,职工股的购入、管理、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也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有鉴于此,职工持股会应运而生。职工持股会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现行法律缺乏统一规定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其性质作进一步探讨。
  (一)职工持股会作为一个独立投资主体的资格值得怀疑
  从目前各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来看,职工持股会主要有三种形式:(1)新设社会团体法人,此种形式的特点是职工持股会为依赖于既有组织,而是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并经核准登记为社团法人,北京、浙江、青海等地采用此种形式;(2)设立非法人团体,依托工会运作,此种形式是由持股职工组成持股会,但不进行登记,仅作为公司的内部组织或工会下属组织,山东等地采用该形式;(3)公司法人形式,山西是该形式的代表,其通过赋予合股基金会法人资格而行使职工持股会的职能。
  1、从民事主体的性质看
  民事主体是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职工持股会不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
  (1)、职工持股会不是法人。目前职工持股会多以社团法人名义行事,山西省虽然规定职工持股会(以合股基金会为表现形式)以法人资格,但这在法理上存在悖论。首先,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而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并全部投入到公司中去,即使职工持股会保留部分日常运营所需的资金,与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相比,那也是极少一部分,故职工持股会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其次,鉴于职工持股会缺乏作为运营的物质基础的财产,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最后,法人必须要不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而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依附于公司,无独立性可言。
  (2)、职工持股会不是合伙人,更不是自然人。合伙的主要特征在于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持股职工对持股会的债务是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从持股会的内外部法律关系看
  (1)、职工持股会与职工的关系。由于公司职工股东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理事会以其他法律主体的名义代表职工统一行使股东权利,持股会章程犹如集体授权书,其特征类似于委托代理关系。另外,职工与持股会的关系类似于信托关系,即职工出资形成信托基金,持股会章程作为设立信托的依据,持股会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职工按份额享受受益权。
  (2)、职工持股会与公司的关系。持股会以其他法律主体的名义投资于公司而成为公司的大股东,并在当前政策的鼓励下往往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只是其不同于一般的发起人之处在于职工持股会与公司之间具有较强的依附性。持股会的设立有赖于公司的设立和决定,持股会的日常运作有待于公司的支持与配合。此外,持股会收购或转让公司股份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标准,所需资金又可以从公司公益金中垫付,这可以使人误以为持股会是公司的内设机构。
  (二)、职工持股会不是公司内设结构
  将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内设结构显然违反设立持股会的宗旨,若将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内设结构,它并没有解决职工分散持股的状况,不利于职工共同利益的形成。而且,由于职工和公司的利益和时会发生冲突,由公司管理职工持股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职工的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三)、职工持股会不应定位于法人
将职工持股会定位于法人,且不说持股会不具备法人的基本特征,且有违公司法对公司再投资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特批的投资公司、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在职工持股会的实际运作中,持股会将职工的认股款基本上投入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或认购公司的出资。
  (四)、职工持投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亦不合适
不可否认,确认职工持股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一个巨大进步,为职工持股制度规范运作奠定了基础。但职工持股会以独立的社会团体身份运作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持股会作为独立的主体持有公司的股份时,真正的股东为持股会,职工只是持股会的会员。虽然持股会章程一般也规定了持股会要代表职工行使权利,维护职工利益,但持股会作为一个普通法人团体亦有其独立利益,并且其利益并非总是与其成员一致,如何保证持股会为职工的最大利益运行,从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找不到依据。甚至持股会损害职工利益时,难以寻求救济方式。
  (五)、将职工持股会定位为信托结构可为持股会的性质探讨提供新的思路
  我国虽无“受人之托,替人理财”之传统,但由于信托制度的强大功能,作为金融业组成部分的信托业,我国民通过立法形式予以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亦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该法肯定了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在职工持股制度中引入信托制度无疑可以切实保障受益人利益,并较好办公室持股会、公司、职工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明确持股会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如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的善良管理人的谨慎义务、第27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第28条规定的禁止自己财产和信托财产混同的义务等等。但是,我国职工持股会是采取美国的雇员受益信托,还是日本的投资基金信托,抑或其他信托形式,这些问题亦有待进一步解决。
  二、职工股的流转问题
  (一) 职工股能否转让
  职工股的流转问题是职工持股制度实施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正如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一样,无论是采流通说还是禁止流通说均会出现一些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若允许职工股自由转让,则职工持股制度形同虚设;若禁止其转让,特别是在职工离开公司后仍让其持有公司股份,则职工持股与一般社会公众持股并无二致,有鉴于此,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职工股的转让问题,一般均规定限制转让原则,即允许职工所持股份在职工持股会内部可以以转让,职工所转让股份额原则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设立时个人所持股分的50%(具体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并且必须符合章程所规定的职工最高持股额的规定
  我国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职工股限制转让而非自由转让或禁止转让,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持股职工与普通股民相比,享受了较多的优惠,如价格和购买机会的优惠,依据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应当禁止职工股的自由转让;第二,可避免职工随意转让而造成股市混乱;第三,可避免内部职工因注重股权转让投机获利而放松对公司惊慌的关心;第四,若允许职工股任意转让,职工即丧失股东身份,职工持股制度不复存在。
  (二)职工股应由谁购回
  如前所述,职工持股会是国有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专门从事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有公司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浙江省国有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待文件规定,职工持股会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的职能。在工商登记文件中,作为公司股东登记的是职工持股会,而不是职工,参加了职工持股会的职工,不作为公司股东登记,而只是职工持股会的成员。因此职工持股会章程作为持股职工的自治规章,职工离开公司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或出资应根据持股会章程办理。
然而,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离开公司后的股份购回问题未作规定时,应由谁作为购回的主体呢?
为了维系公司和职工间的股份纽带,保证职工股确系由公司的内部职工持有,各地规范性文件及具体实践都要求,当职工离开公司后,其股份由公司或持股会购回。但到底是由持股会还是公司购回,各地规定差异较大。如山东省规定,职工在死亡、离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必须作退会处理,其他职工会员对其所持股份额有优先爱让权利。在职工持股会所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无人受让的情况下,职工持股会必须按照不低于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受让。
总之,职工持股会在运作方面没有全国统一规范,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加之其设立职工持股的目的主要在于规避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如果取消或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扩大人数的限制,那么,许多公司职工均可以直接以作为股东行使权利,享受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正常运作。

 

“持股会”会员是股东吗?

职工持股会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持股方式。它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职工持股会应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从目的上讲,设立职工持股会,是规范职工持股,对职工股进行管理以及为权利行使而服务,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实现。

  由于法律上并未对这种职工持股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有关它的

各种纠纷也就很多。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职工持股会与公司有关股东权益的纠纷作出了终审裁定,认定职工持股会属于“集体股东”,其内部成员不能单独主张股东权利。

  王某等105人系南通市某采购批发站的职工,后批发站改制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批发站职工均持有公司股份,由于职工人数众多,成立了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股东参加董事会行使权利。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资料显示,职工持股会为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王某等105人均为该持股会成员。

  2004年11月18日,因经营问题,该公司决定解散并进行清算。王某等105位持股会成员对此认为,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没有形成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就对外发出清算公告,这一行为侵害了股东利益,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司的解散清算决定。

  对于王某等人的诉讼要求,该公司认为,原告仅是持股会会员,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无权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2004年11月18日,在书面征求原持股会会员意见、并且绝大部分会员都同意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基础上,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公司解散、清算及权益分配等形成决议。因此公司股东会决议及清算行为没有侵害持股会会员的利益。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得知,职工持股会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工会领导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作为公司的一个股东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职工持股会代表公司内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内部持股职工以持股额为限,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章程规定,法院认为职工持股会应整体作为公司的股东,是一个“集体股东”,代表全体持股职工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是位于公司与公司职工之间的介质组织,是一种代理关系。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独立活动。其形式、运作、分配等活动,应由持股人之间的合同或者持股会章程进行约束,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规范。原告王某等作为职工持股会的成员,在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根据持股会章程的规定通过持股会间接行使其股权,而不能直接以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王某等105人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不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股东权利,遂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对于一审裁定,王某等人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一般来讲,持股会是公司的股东,持股会会员整体构成持股会,会员并不直接是公司的股东,但可能通过持股会行使股东的权利。持股会会员当然享有知情权,但应根据持股会章程从持股会获得该公司信息。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的会议记录,持股会会员则不能直接行使该权利,同样需要通过持股会行使。另,持股会常设机构通常称为理事会。

 

关于工会职工持股会的问题和策略分析

点击数:

工会职工持股会是伴随企业改制而产生的新生事物。根据鲁会[2000]7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山东持股会办法》)的通知”和胜油工发[2000]50号“关于印发《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油田持股会办法》)的通知”要求,凡在油田内缴纳工会会费并具备工会社团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若参与本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组织职工向改制后的公司出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述规定到地市级以上总工会进行持股会登记。山东省总工会2001年5月10日授权胜利石油管理局工会代表省总工会行使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职能。
        一、工会职工持股会产生的背景
    工会职工持股会是伴随企业改制而产生。企业为将原国有或集体单一所有制改制为多元化出资的公司制企业,为增强企业的活力、将企业的利益与职工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往往愿让职工向企业出资;这些公司制企业多数选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设立程序简单一只需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数额也低—最低十至几十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并需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批准),由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受《公司法》第20条股东(公民、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授权机构)人数(2—50人)的限制,所以,当出资职工人数众多时不能以每个职工个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这就需找一个能够代表出资职工利益的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要求的法人或组织作为股东,代表出资职工向公司投资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于是,基层工会职工持股会就应允而生。因基层工会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成立;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6号批复—关于“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之规定,经地市级以上总工会登记确认的社团法人。因此,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代表出资职工向公司投资,并代表出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

二、工会职工持股会的性质
    1、山东省总工会2000年10月颁布的《山东持股会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管理办法由工会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25号)“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设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组织,不必作专门的登记”之精神和全国总工会、国家对外贸易部、国家工商总局以总工发[2001]22号“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一条规定“职工持股会是企业内部持股职工的组织,负责管理企业内部职工股份,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利益。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六条规定“外经贸试点企业成立的职工持股会,依托本企业工会法人,以工会法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可见其性质有以下几点:①是工会内部的组织②其职责是专门管理内部职工向本公司的出资或持有的本公司股份③代表出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④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代表职工向所在的公司投资并按工会持股会持有的股份额度对投资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工会职工持股会不是社团法人,不能进行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国家民政部2000年7 月发布“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规定“97年国家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局以民社发[1997]28号《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曾要求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由于98年国务院颁布的、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本条例登记的范围。’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三、工会职工持股会的特点
    它既具有信托投资的特征(即将社会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信托投资机构的名义,而不是以实际出资人的名义向企业出资)又与信托投资机构有质的区别。
    1、工会职工持股会资金募集的范围特定。山东省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199号《关于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条(三)项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仅限于设立持股会企业的职工”因此持股会仅限于在本企业内部职工中募集资金,而不能象信托投资公司、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面向社会募集资金。
    2、工会职工持股会的投资对象特定。山东省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199号《关于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四)项规定:“持股会的资金,只能对本企业改制的公司投资,不能进行其他投资活动。”因此,职工持股会募集的资金仅限于向本企业改制的公司投资,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3、工会职工持股会会员必须具有本企业职工的身份。上述山东省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199号《关于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条(三)项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仅限于设立持股会企业的职工”。因此,出资职工必须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形成职工与企业的关系:既是资产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双重身份。作为出资者—会关心企业的效益和利润,以追求获得丰厚的红利;作为劳动者—会关心企业的劳动条件、工资报酬、保险福利等,以追求人工成本最大化。这二者从绝对关系上是一对矛盾。即人工成本高了、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利润及红利就会相对减少;反之也如此。
    正因为出资人具有本企业职工的身份,所以据《山东持股会办法》和《油田持股会办法》的规定,当出资职工死亡、退休、自动离职、解除或终止与本企业劳动关系时,其职工身份已相应丧失,因此就失去了持股资格,应作退会处理,对其享有所有权的股份,其他会员(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无人受让的,由职工持股会参照企业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回购。
    4、工会职工持股会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投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投资、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职工持股会只是设立在工会法人内部的、专门管理职工股份的组织。因此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8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职能。”山东省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199号《关于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工会代表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问题”规定:“基层工会只要符合《民法通则》、《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市、地以上总工会核准登记并颁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符合《山东持股会办法》的可以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成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的职能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职工持股会募资说明书

一、 绪 言
为了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新机制,运用职工入股形式,使职工劳动者和所有者身份有机结合,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参与程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在组建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过程中实行职工持股制度,并由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代表出资职工分别作为出资方组建该公司,现向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资金,特制定本募资说明书。

二、 募集人情况
1、名称: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职工持股会
2、募集人设立日期:2006年3月
3、募集人地址:山东淄博市张店区南定车站街69号
4、募集人基本情况: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职工持股会是由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依照《山东省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并经股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组织设立的,是在工会指导下,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内部职工组织。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是经淄博市总工会核准的具有工会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号码为:工法证字第150312007,法定代表人为丁慎宏先生。

三、 募集资金的人员范围
本次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实行职工持股的职工范围仅限于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高管层、在职正式职工;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有机关工作人员;

四、 职工持股会出资总额
1、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职工持股会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本次向职工募集资金共400万元,计400万股;
3、本次向职工募集资金的投向和时间:
本次向职工募集的资金全部投入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2006年3月20日前完成出资;

五、 职工出资数额限制
1、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职工持股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正职最高出资额60万元,副职最高出资额30万元;助理级人员最高出资额20万元;中层管理人员最高出资额5万元;一般职工最高出资额2万元;
3、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层最高出资额10万元;机关部室中的中层管理人员最高出资额5万元;机关部室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最高出资额2万元;
4、 职工出资购股以1000股为单位,不得拆零购股;

六、 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七、 出资原则
遵循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八、 出资程序
1、 职工提出出资申请;
2、 职工持股会审查职工持股或出资资格;
3、 根据职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职工持股或出资额度;
4、 公告职工持股或者出资额度;
5、 办理认购股份或出资的手续;
职工向职工持股会缴付购股或出资资金后,职工持股会向持股职工发放股权证书或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九、 红利分配政策
职工持股会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由理事会按照每年投资收益情况将红利分配到持股会员个人。
红利分配的形式与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红利分配形式一致,会员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十、 股权管理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职工持股会负责对职工的出资和股份进行管理,管理方式按照《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职工持股会章程》执行;

十一、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位于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司占地80亩,建筑面积12000 m2,预计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土地460万元、建筑及厂房700万元、生产线550万元、流动资金670万元、其它120万元。公司建成后,将成为生产年产600万㎡高档砂纸生产基地。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砂布砂纸制造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其“MT”牌砂纸的品质是国内最好的,品牌效应已经建立,得到了用户的广泛认可,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建成后,先进的生产装备和现有资源优势的全面融合,是该公司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近几年随着国内家具、装潢、汽车、电子等行业的迅速发展,砂纸(特别是高档砂纸)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产量也随之迅速增加,1997年至2003年国内砂纸的产量每年以平均19%的速度增长。2003年达到了19.7%,产量达到8500万㎡。另外,近几年涂附磨具的进口、出口量都呈较大幅度的增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进口砂纸均为高档产品,2003年进口额达到1372万美元,增幅达24.6%。如果包括非法进口及外转内加工等,据行业内统计则达到7000万美元以上,这正是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的市场空间所在。
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新建部分,包括两条平跑式生产线和一条悬挂式生产线,形成联动、联控的生产状态,充分发挥生产线的生产能力。生产线采用密封式流水作业生产线,主要粘结剂采用改性水溶性树脂,并设有活性碳吸附装置,无环境污染,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同时采用保温隧道式硬化炉,便于温度曲线的控制,可以将热量损耗降低到最低程度,达到热效率的最大化。
项目完成后,年产量为600万㎡,可实现销售收入5904万元/年,年利润总额1788万元,年净利润1520万元。投资报酬率36.34%;财务净现值(按15%计算10年)4179万元;内部收益率为46%,投资回收期为3.71年(含建设期)。
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预计将于2006年5月部分投入生产,2006年10月全部达产。
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经济效益分析如下:
本项目财务评价的内容按项目计算期为10年,2006年达产,基准收益率15%。
1、 销售收入估算
(1)、销售计划
本项目2006年达产后,年产量为600万㎡,年销售收入5904万元。
(2)产品价格
产品价格是根据2003年、2004年产品的平均价格及对未来市场情况预测分析制定的。
2、 成本费用预测
原材料、包装物、动力的估算是根据现行单位成本水平,并考虑预期均价上涨来确定的。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参照近几年的实际水平及未来的增减变动趋势预测的。
(1)工资及附加 200万元
(2)制造费用 150万元
(3)管理费用 120万元
(4)销售费用 65万元
(5 ) 财务费用 300万元
(6)固定资产折旧按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估计的使用年限扣除4%残值后,以直线法平均摊销,厂房按使用年限20年,机器设备按10年。
本项目产品增值税为17%,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按增值税的10%计算。
3、 利润预测
本项目达产后,年产量达9300万张,销售收入5904万元,年利润总额1788.20万元,按15%征纳所得税268万元,净利润1520.2万元。
4、 效益分析
(1) 投资利润率:36.34%。
(2) 投资回收期:3.71年(含一年建设期)
(3) 净现值(IC=15%):4179万元
(4) 内部收益率:46%
(5) 盈亏平衡分析
盈亏临界作业率=固定成本/(销售收入-变动成本)*100%=38.32%
安全边际率=1-盈亏临界作业率=61.68%
5、 敏感性分析
就产品价格、销售量、经营成本、建设投资等四项不确定因素对投资收益率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详见下表:
项目 基本值 计算值 影响程度
产品价格降低10% 46% 25.82% 41.67%
销售量减少10% 46% 23.91% 45.99%
经营成本增加10% 46% 28.26% 36.16%
建设投资增加10% 46% 40.25% 9.1%

十二、募集资金的起止日期
自2006年3月8日起至2006年3月15日止。
具体要求如下:
1、相关单位要向职工广泛宣传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意义和操作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职工持股的具体工作;
2、符合实行职工持股的人员范围并自愿出资的职工,2006年3月8日前填写出资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出资申请,交本人所在单位;
3、 3月9日11时30分之前,由各单位将出资申请表统一交公司投资管理部。
4、 3月9日13时至15时,职工持股会对申请出资的职工进行资格审查;
5、 3月10日11时前,职工持股会向申请出资的职工反馈审查意见;
6、 3月13日—15日,申请出资的职工到鲁信高新财务部缴纳出资款,由财务部向出资职工出具交款凭证;
7、 出资职工凭交款凭证或出资证明书,在确认会员证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后,领取会员证。

十三、募集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的查阅
1、备查文件包括:募资说明书、职工持股会组建成立的相关文件、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会员证式样、组建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 查阅时间:2006年3月6日至2006年3月15日
3、 查阅地点: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职工持股会
二○○六年三月六日

 

内部职工持股,退股时应该如何清算?

记者见到王先生时,他已经为了自己的股权打了5年的官司,至今还没有得以按他的要求清退股份。“年年单位倒是都给我分红,可是我没有去领。”王先生说自己的目的不在于几千块钱,而是要搞清楚:职工离开公司了,要求退股,到底应不应该按照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退股,如果不应该,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了股权清算的官司

    曾经是济南市维尔康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的王宝详细讲述了自己从原来的“一佳”公司与维尔康合并后成为维尔康公司职工的经历,“当时由于是零资产合并,2004年我们这些职工到了维尔康公司后,职工配股是每股2元钱,一个职工必需买1000股。”据王先生说,当初维尔康的老职工在改制时配股是以每股1元钱的价格计算的。“对于这些差别,当时职工并没有异议。”王先生说,纠纷是缘于当职工被解除合同后,股权清算时应该如何计算起了争执。原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维尔康公司要与王先生等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必然面临着如何清算股权的问题,当时公司要求以每股2元的原值清退股权,而这在王先生等劳动者看来并不合理:“当时公司每股的净值是9元多,我们要求按实际价值退股。”

    “因为解除合同,单位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不按2元的原值退股,单位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宝说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职工并不情愿地以2元原值进行了退股,而他先到劳动仲裁部门就经济补偿金进行仲裁并得到支持后,拿到了经济补偿金。于是在2005年春天,王宝等几名职工将维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工会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2003年度公司每股9.32元的价格支付退会股金。

    职工持股会代职工行权

    提起王宝和济南维尔康的官司不得不提到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是由工会设立并管理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出资(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2000年我省总工会下文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设立职工持股会。

    设立职工持股会,是因为随着我省企业改革、改制的逐步深化,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改制企业所采用,职工群众向改制企业进行出资(入股)也成为实现投资多元化的一种基本形式。但是在大部分改制企业中,职工已经向公司出资(入股),而其应当享有的股东权利都没有得到相应的落实;由于企业没有成立职工持股会,使得出资(入股)职工的权利难以集中行使,向公司进行出资的投资主体也不规范;有的企业虽然成立了职工持股会,但是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使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和运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挫伤了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改制和向公司出资的积极性,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省总工会专门制订了《山东省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用以进一步依法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切实保护好和维护好出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持股会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使广大职工确立了企业(公司)所有者的身份,并按照各自的出资(持股)数额,依法行使出资人(股东)权利,特别是在企业(公司)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资产受益等项重大权利的行使方面有了一个新的转变,成为一种具体、实在的法定权利。简而言之,职工持股会就是企业工会之下的代职工行权的一个组织。

    出现“第二职工持股会”

    正是在《山东省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里,有明确规定,“职工在死亡、离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必须作退会处理,其他职工会员对其所持股份额有优先受让权利。在职工持股会章程所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无人受让的情况下,职工持股会必须按照不低于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受让。”而王宝等职工也正是依据此款,在有证据证明维尔康公司2003年度每股净资产值为9.32元的情况下要求按照9.32元进行退股的。

    本以为有明确规定,有持股证明,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也有公司上年度净资产值的证据,自己的诉求会很快实现,但让职工们没有想到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单位却提出了“第二职工持股会”一说,并以一份新的持股会章程中规定“持股会员终止与公司劳动合同时,所持股份由持股会委托公司按原购买价格收购。”

    “在法庭上公司不仅说有个第二持股会,并且还说济南维尔康食品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不是依据《山东省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王宝说由于公司工会持这种说法,并认为职工要求按公司2003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受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咨询了诸多法律人士后,王宝也明白了“同股同权”的道理,认为单位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且不说公司“第二职工持股会”的存在合法与否,其规定与《山东省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相违背,更违背了同股同权的股份制公司的根本精神,应当视为无效。而还有职工质疑所谓“第二职工持股会”是虚假的。

    但就在职工们为赢得官司信心满满的时候,一审判决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法院支付了“第二职工持股会”的说法。王宝第一个提起了上诉。

    五年官司至今无结果

    很快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这次一审法院经过再审,认为职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工会支付退会股金,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并裁定驳回起诉。

    “原先一起起诉的职工都陆续退了出来,但我还是坚持上诉。”王宝说,虽然在诉讼的过程中也承受了许多压力,但他总感觉自己现在不是为了几千块钱在打官司,而是为了职工的根本利益打官司,他说自己一定要把官司进行到底,要为全体工人讨个说法。

    第二次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职工与持股会之间属于信托关系,职工是委托人,职工持股会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持股会不行使股东权利的,持股职工可以向持股会提出有关诉讼主张来寻求救济。从而认为王宝向维尔康工会提出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并撤销了重审法院,也就是原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其对案件进行审理。

    “现在案件还没有进一步的结果。”王宝说,虽然每年维尔康公司都通知自己去拿分红,但自己都没有去拿,他在等待案件结果,“已经5年了,职工维权怎么就这么难!”难也要坚持下去,不是为自己,更是为了广大职工,有着信念的支撑,王宝说自己一定要坚持等待一个合理的结果。

    股权平等只是愿景吗

    在诉讼的过程中,公司的代理人曾经在法庭上说,现在企业赢利了,职工要求按照高出原股本的实际净资产值退股,如果企业亏损了呢?王宝说他的这种假设把企业职工看低了,如果企业亏损了,按照实际净资产值退股,该是多少就是多少,职工不会有意见。事实是在其他亏损企业清算时,职工实际得到的退股金就是按照实际资产值,比入股时少了很多。

    企业赢利了,不按照实际净资产值退股;企业亏损了,按照减少后的实际资产值与职工清算。难道这样做就公平了吗?据记者了解,因为企业职工内部持股问题和单位对簿公堂的事例并不多见,一则是职工持股会大多都会有力维护职工的利益,再则是在个别情况下职工持股会致使职工利益受损后,能有胆识、有时间、有能力和单位对簿公堂的职工也很少。

    股份公司、股权制度是现代企业中最为合理、公平的体现,在股份制企业中,同股同权同价是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在中国企业中,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股份制公司中,由于种种原因却总是或多或少的难以全面实现。

    王宝说他手里拿的还是“股权证书”,在他起诉公司之后,其他职工已经在每年领取分红时被换成了“出资证明”。但是出资证明也是证明了职工的股东身份呀,否则出资是干什么呢?国家禁止企业乱集资,总不能用“出资证明”来否认职工持股的事实吧。在王先生眼里,他考虑的并不仅仅是自己的案件,也许正如他所说的,他打这个官司并不完全是为了自己!他等待着法院的进一步审理和判决,他认为股权平等不应该仅仅是职工的愿景,更应该是现实。

 

 

 

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试点办法》的通知(doc 5)的资料简介:
沪体改委[1994]第156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设立行为,搞好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管理,特制定《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向我们反馈。

附: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经济研究中心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上海市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办法设立的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五条 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

 第六条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持股会按入持股会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

 第八条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第九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三)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组织结构;

 (四)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后需经市国资办确认;

 (五)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六)新办企业申办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工会筹备负责人,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

 (七)已经改制的公司,建立职工持股会需要董事会的决议。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四)股票内部转让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五)职工持股会负责人及其职责;

 (六)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的职责;

 (七)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向市政府委、办或区、县人民政府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由市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市政府委、办或区、县人民政府对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以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以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二条公司报送有关文件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外,还须对涉及内部职工股的事项作出说明:

 (一)在公司设立申请书或者公司的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应当对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比例、价格、方式等问题作出说明;

 (二)在公司章程中,对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名册、会员出资证明、管理方式等作出规定; (三)附送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职工持股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

第十四条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就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的管理以及会员股东权利的行使等事宜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职工持股会会议应当推举3一9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组成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内部职工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职工持股会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内部职工股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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