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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量的协议是一纸空文——评我国与FMG公司的铁矿

(2009-08-19 08:07:06)
标签:

铁矿

长期合同

杂谈

分类: 一家之言

    经过长达半年时间的谈判,以宝钢为代表的中国钢铁企业终于与澳大利亚FMG公司谈出结果,就是2009年下半年FMG公司按一个不变的价格向中国销售铁矿,但没有规定销售数量。这样协议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假如全球的铁矿价格涨上去了,FMG公司可以一吨矿也不销往中国,或者为了表示一下意思,象征性地销售一点点。我国不是铁矿的唯一买家,FMG公司是可以这样做的,并且根本没有违反协议。假如铁矿石价格跌下去了,结果又会怎么样呢?难道我国钢铁企业会去执行协议吗!会反对FMG公司以更低的价格销售铁矿吗!没有数量的协议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应,不仅要有数量和价格的规定,还要有很多违反规定的惩罚性条款,这样合同才具有强制力。由于合同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价格问题,因此委托一家公司与外国企业进行谈判可行吗?谁授的权?这家公司能代表其他众多企业的看法吗?是否会利用委托权谋取私利?正是这种天真的想法导致这种毫无意义的谈判结果,但这一结果正是钢企主管部门需要的,宝钢不负重托,完成了使命。

    我国是铁矿的最大进口国,但总觉得在铁矿进口的谈判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既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客观的原因就是我国钢企高度竞争,而国外的铁矿厂家确是寡头垄断。主观原因就是我国总是强调自己特殊地位,理由就是我国是第一大进口国,要比其他国家更特殊,对日本降价35%,对我国降价就应40%,但是否一定有理呢?要改变我国在谈判中的不利地位,不能仅靠一些异想天开的想法,而必须实实在在地采取行动。理论上讲,垄断只能用垄断进行对抗,比如铁矿进口由1家或几家公司代理,当然这也正是主管部门最希望的,但人为制造垄断会削弱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且国内代价也很大,因此不见得可取。

    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价格是否要低于现货是不一定的,而是取决于对未来价格走势的判断。假如双方对未来价格的看法比较接近,那么就能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但如果双方的看法差异很大,甚至互相相反,那么合同就不可能签订,这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现象,没有必要过度渲染。签订不了长期合同,双方就只能在现货市场中随行就市,风险自然会大很多,双方的合作关系就会出现裂痕,因此只有在不得已情况下才会作这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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