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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人维权的困惑

(2017-09-29 09:34:35)

万州区长滩镇谭少柏早年受聘于长滩镇镇政府开办的下属煤矿,因采煤多年患上尘肺病,经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病。谭少柏向万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性质认定,该局却刁难谭少柏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而事实上谭少柏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长滩镇人民政府在职业病诊断表中用人单位栏内签字盖章确认。

人社局以未确认劳动关系为由中止工伤性质认定。谭少柏对此不服,依法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却维持人社局的中止决定驳回谭少柏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上述规定足以说明职业病诊断后,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具有调查核实的权利,而事实上职业病诊断时长滩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足以说明劳动关系本身无争议,而法院却判决维持人社局的中止决定,令人难以想象。谭少柏多年来因身患职业病不仅身体受到了伤害,不能及时医治,更对家庭经济造成极大的困难。法官判案不仅仅要依法,更应该体现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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