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区陈忠庆等12人自有1至2台私有出租车,并依法取得各种有效合法经营证件,2011年8月3日,万州区交委以公告的形式要求出租车经营户限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以经营权指标三换一到万州区运管处办理,陈忠庆等人坚持一换一从而引发争议。起诉于万州区法院。
该院经审理后,驳回诉讼请求,陈忠庆等人不服,于2012年3月29日上诉于二中院,该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后申请于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院以相同理由不予再审,后申诉于最高法院,该院于2014年1月送达不予再审的决定。
陈忠庆等人收到不予再审的决定后,均口头向万州运管处申请被迫接受三换一的出租车指标经营权,先后经万州区委区政府多次组织协调,均未得到妥善处理。陈忠庆等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万州运管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要求运管处办理三换一指标,但运管处拒不答复,亦不办理。陈忠庆等人以万州区运管处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州区交委的通告限于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办理视为放弃,陈忠庆等人虽然多年来一直诉讼协调,但陈忠庆等人并未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因此应当认定陈忠庆等人自动放弃。判决驳回陈忠庆等人诉讼请求。
如此判决令人无法接受:
一、万州区交委限制的期限,我国现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均未加以设定,其设定本身均无法律法规支持。
二、万州区法院所查明事实足以说明,2011年8月3日万州区交委发出通告后,,当事人一系列的诉讼、政府组织协调均是当时人一系列的权利主张,当事人经过前期一系列的司法诉讼,均未支持当事人一换一的主张了,并不能否定当事人要求三换一的权利。
国家建立行政审判制度,目的就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万州区法院的如此判决,不知到底在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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