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中院执行生效判决视为儿戏
(2016-01-21 11:00:07)重庆渝北区郭青才、郭青胜诉湖北润春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等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由湖北润春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张光谱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郭青才、郭青胜工程款1171.70万元。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为李**,湖北润春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张光谱等人有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郭青胜与刘杰律师曾于2015年11月1日前往该院催促执行,承办法官述称在采取措施依法执行。可是近来通过黄石中院的官网查询该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终结执行裁定,裁定中述称申请执行人郭青财、郭青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任何人都能想到作为申请人郭青胜、郭青才上千万元工程款无法获得咋会同意终结执行。要核实此事,可承办法官的座机(0714-63668512)通了不接电话,承办法官手机却停机,看来黄石中院视执行为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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