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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官如此判案 公正何在!

(2015-12-15 10:55:08)
标签:

杂谈

底层农民

律师

时评

分类: 对外交流

重庆巫山刘忠斌、柴友团在其巫山一煤矿工作多年,因长年累月工作患上职业病,并鉴定为四级伤残,煤矿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刘忠斌、柴友团认为自己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权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可另行提起民事赔偿。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刘忠斌、柴友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均不受理。二人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认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其已获得较高的工伤赔付待遇,不应再获得民事赔偿。当事人不服,申诉至重庆高院,重庆高院的法官却认为,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签订合同约定除工伤赔偿以外还可获得职业病赔偿,同时认为法律规定不充分,因此予以驳回再审,真让人啼笑皆非。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可另行获得民事赔偿。“除”,顾名思义就是不包含工伤待遇。三级法官却对“除”字的基本文意均不能正确理解,特别是重庆高院不予再审决定认为:没有另行签订合同约定。一个文盲就能理解的事,职业病人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劳动工作过程中的职业危害最终导致其患上职业病。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也属于《职业病防治法》调整范围,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依照民事法律,就是依据现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法的人赔解释作为赔偿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对《职业病防治法》为何双赔做过法律释意,阐明制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犯职业病后确保其获得依法享受其他的民事赔偿加以补充,从而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减少职业病的产生,因此应判企业给予惩罚性赔偿。

全国法院对此均予以支持,可重庆各级法院拒法律而不顾,把人民的生命视为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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