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是人们称为的官,法官是依照事实和法律从事司法审判的专业人员,法官必须懂法。近来办理的案件,发现法官不但不懂法而且开黄腔,有几件案件愿与大家分享。
一 、巫山县刘忠斌诉巫山县人社局不服工伤待遇一案,涉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二审法官硬说其为规章。根据国务院规定,规章是由省一级法制办起草,送政府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审查备案,由省级行政长官签署对外发布公告,方可称为规章。
二、 刘忠斌在煤矿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有权获得工伤赔偿外还可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获得民事赔偿,俗称为双赔,全国各地法院判决均已支持。然而,重庆巫山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法院的法官均认为双方当事人未签合同约定故不予支持。看来重庆有个西政在,比其他省的法官都懂法。然而,很简单的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患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调整非《合同法》调整,这是一个年满十八岁智力正常的人都能理解的,可这些法官却无法理解,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三、 曾在重庆的彭水法院代理廖帮海等系列行政案件,被告却有五个代理人,本人提出异议:法律规定最多不能超过两人。法官回答说:我们这儿都是这样的,人数不限。我说你真是山高皇帝远把法律当儿戏。最终只能被迫休庭,重新办理委托手续,更换代理人。
因此,我想说法官必须懂法还得为民做主,否则只能回家种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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