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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深圳有关部门如何“打理”一个民工律师的我!

(2015-05-02 12: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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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上世纪90年代,依照当时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买了工伤保险的由社保局赔付,没有买工伤保险的则由企业赔付,买与没买,只是赔偿主体不同而已,像断一支手法定标准为:一次性补偿金=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5%×伤残等级%×100   
    1993年深圳市“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679元。而社会月平均工资年年在递增,但深圳社保局给出的工伤补偿金却始终停留在了1993年的标准上。如此一来,每名伤残员工少拿赔偿金数万元,我在深圳宝安、龙岗两区代理的工伤赔偿案件,办理了工伤保险的,社保局却按1993年的社评工资679元作为计发基数,而未办理工伤保险而由企业赔付的,却按照上年度社评工资1378元作为计发基数,并且假肢更换费一次性支付,从而出现了未买工伤保险的赔得高、买了工伤保险的反而赔得低,有法院判决为证。于是,我就一直代理此类案子并坚持打下去。

未料,此举惹恼了政府相关部门,我就成了他们眼中的“刺头”,被当地司法部门列为不受欢迎的人。早在1997年,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还没收过我的律师证。2001年,更是向我出具了《关于责令停止周立太从事律师业务的通知》。

    1997年6月至2001年,我代理了王琼等数百人先后告深圳宝安、龙岗两区社保局工伤赔偿案,均为是风险代理,也就是胜诉才收律师费而败诉不收,1998年前王琼等数百人状告两区社保局工伤赔偿案被龙岗、宝安两区法院及深圳中院均判决王琼等人全部胜诉,责令两区社保局重新作出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在此期间,深圳市有关部门报请深圳市人大,深圳市人大答复:此类案件赔偿基数不再调整。但王琼等人再次起诉时,均是同一法官、同一法院、适用的同一法律法规,2001115日下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宣判:判决王琼等数百人败诉。宣判后法庭不让我与当事人见面,并把当事人召集到第五法庭,银行及社保局早已等候于此,按照不同当事人的请求数额,签发支票给当事人,并给当事人发放差旅费,用事先安排好的大巴车将当事人送至各车站,并买好车票送回原籍。深圳法院的这一做法,主要是为了把当事人立即送走,我就无法收到当事人的律师费,同时,由于是风险代理,法院判决的是王琼等人败诉,我就没有收取律师费的依据,深圳有关部门的这一招真够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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