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见解及案例解析

(2015-01-22 14:55:48)
标签:

杂谈

   职业病病人除获得工伤赔偿外,是否可另行获得民事赔偿。周立太律师对此提出自己见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并以案例作出见解分析:

案例1    刘忠斌诉巫山煤电有限公司职业病双赔案

重庆巫山煤电有限公司职工刘忠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201010月经重庆疾控中心诊断为一期尘肺,20111月,巫山县劳动局认定属因工受伤,同年4月经巫山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巫山县社保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万余元,用人单位支付2.5万元。201212月刘忠斌经疾控中心诊断为二期尘肺,20138月经巫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无护理依赖。20141月,刘忠斌以民事赔偿为由向巫山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后该刘向巫山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以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为由驳回刘忠斌诉讼请求。刘忠斌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二中院,二中院民一庭在审理过程中向重庆高院提出咨询报告,高院答复认为实行补差原则,不应双赔,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莫焱梅等人诉东莞马士基集装箱有限公司职业病双赔案

在莫焱梅等人诉东莞马士基集装箱有限公司职业病双赔过程中,东莞第一人民法院最初不予受理,莫焱梅等上诉后,东莞中院发回重审,东莞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修改为第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7条、第22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64条判决该公司民事赔偿33万余元并已执行。

 

 

案例3   骆世林诉惠州新联业纺织有限公司职业病双赔案

骆世林于2010528经诊断为尘肺叁期,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经仲裁、诉讼、工伤赔偿后,骆世林以民事赔偿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骆世林不服,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销惠阳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判决由惠州新联业纺织有限公司赔偿骆世林714921.66元。支持其双赔,并已执行。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