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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规定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2015-01-19 09: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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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全国人大制定的《社会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因残废等级重新鉴定而发生变化,应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但重庆市劳动和人力资源局所起草的《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对外发布,但该《办法》第38条规定,不再支付。这一规定明显与法律及行政法规发生抵触。

巫山县刘忠斌在煤矿工作期间患职业病,四年前尘肺为壹期,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因尘肺病加重,鉴定为贰期尘肺,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为四级。巫山县人民法院以该《办法》第38条的规定,判决不支持刘忠斌要求社保基金补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刘忠斌不服,已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立法制国家、法制政府,重庆市正在召开人代会,其主题也是要建立法制政府,建立法制政府,政府必须首先自身依法行政,市政府发布的规定明显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并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对此,市政府不知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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