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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迟来的正义(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在渝终可双赔)

(2012-09-28 09:09:50)
标签:

杂谈

周立太律师

分类: 时事热议

周立太

 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实行补差原则。当时,受到了专家学者及实务者的强烈反对,理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侵权法、合同法调整范围,而工伤属工伤保险法规调整范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2004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吸收了“双赔”原则意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重庆市劳动局串通重庆市高院分别出台因三者侵权引发的工伤不得双赔,严重损害了伤残员工合法权益。本人曾致函于市政府法制办及重庆市人大,要求纠正重庆市高院及重庆市劳动局的违法规定,有关部门曾召开听证会,会上并指出两部门的规定有违现行工伤保险法规的规定,但市高院及重庆市劳动局拒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不顾,拒不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61228日曾以(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于新疆高院建设兵团分院,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除获得民事赔偿外,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曾发布的第八期公报公布案例(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更一步强调了双赔原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均作了明确规定。

 重庆市高院及重庆市劳动局违法规定,自2004年以来,多少因第三人致工伤,本人及其亲属未能同时获得双赔。近来,重庆市五中院审理的龙某某诉某县社保部门此类型案件过程中,由第五中院请示重庆市高级法院,该院以(2011)渝高法行示字第00175号答复于五中院,才得以纠正。因此,我想说重庆市高院送来一份迟来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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