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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市两制”何时纠

(2011-05-02 11: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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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受伤的员工经评残后,有权获得伤残补偿金,条例规定工伤赔偿的计发基数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而东莞市十多年来一直是以两种不同的计发基数。如东莞市以外的其他镇员工受伤后,现在却以1200元作为计发基数,在东莞市内发生的工伤员工,其计发基数以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工资2958.33元作为计发基数。十多年来在东莞市均是适用两种不同的计发基数,以1200元作为计发基数的受伤员工在不同时期均提起过行政诉讼,东莞市两级法院均判决驳回。1998年前,在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对伤残员工赔偿计发基数与深圳市内实行两个不同标准的计发基数,王琼等人通过一系列行政诉讼,深圳市政府最终纠正了两个不同的标准。然而,事隔十多年来的今天,东莞市对伤残员工的赔偿仍适用两个不同的标准。东莞的一市两制何时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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