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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件看两个不同法院的法官的业务素质及工作责任

(2010-12-07 14:47:11)
标签:

杂谈

周立太

欧某某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因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劳教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一案经复议后,在法定期内于2010430日依法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迟迟不立案拒绝承认收到材料。后经查实,该院于201054日收到欧某某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有关人员却按信访处理,于201057日转一中院。后于2010127日查实,一中院收到后,却于2010526日退回二中院,理由是欧某某关在二中院辖区。上述两个不同的中级法院均有以下错误:

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欧某某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所交待的诉权载明: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一、二、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上述劳动教养的决定,足以说明欧某某向重庆市任何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二中院作信访处理。特别是二中院的法官如果认为由市政府被告所在地受理,应该是五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转一中院,更不该按信访处理。不知二中院凭啥原因转一中院?

二、2010127日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询,该院电脑中记载:欧某某因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羁押地在二中院辖区转二中院。本案系二中院转一中院,而不是欧某某向二中院起诉。本案的原告当时的羁押地是在五中院管辖的辖区南岸茶园新区,并非是一中院在处理单中所表述的羁押在二中院辖区。

上述两个不同的中级法院对一简单的行政案件对基本的事实和内容,对本案由何法院管辖,基本的规定一无所知以及劳动教养决定书所交待的管辖法院,可能看就没看,甚至明知是当事人关押在五中院辖区,一中院硬说是关在二中院辖区,甚至是两个不同的中级法院互相转去转来长达半年之久,经多方查询才获得上述情况。不能不说明一中院还是二中院对老百姓的诉权极为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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