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法院庭长新规违法上级法院无可奈何无法纠
(2010-07-21 1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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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周立太
于某某多年来一直在浙江打工,因与丈夫一直关系不和而欲诉讼离婚。2010年7月,于某某就离婚一案委托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百平律师代理此案。7月20日,张律师持当事人签字的民事诉讼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到梁平县法院立案庭立案,法官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立案,并称这是新到任的立案庭周庭长的新规定,后张律师与周庭长交涉,周庭长仍坚持必须要当事人亲自到庭才能立案,张只好返回万州。
21日早上,我同张百平律师再次前往梁平法院立案庭立案,法官答复从本周星期一开始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到庭才能立案,否则法院不接受任何材料,更别说立案;如坚持要立案,必须找周庭长签字。直到9点半时,周庭长也未到庭上班。
由于问题得不到解决且无法找到周庭长,我只好致电重庆市高级法院纪检部门,电话号码为67673497,接电话的一女同志对我反映的情况当场答复待其与梁平法院联系后再回复。10分钟后,我再次致电高院纪检,原接电话的女同志答复她已与梁平法院纪检部门取得联系,梁平纪检答复立案庭最近确有此当事人必须到庭立案的新规定,作为纪检他们也无能为力,建议找该院的分管副院长。衙门虽然大大开,但守门的法警听说我要找副院长,既不让我上楼,也不告诉我分管副院长的联系电话,无奈我又只好电告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田庭长,田庭长很热情地听取了我的汇报,说她与梁平法院了解情况后再给我答复。
9点45分,梁平法院立案庭姓周庭长终于到了办公室。下面是我与周庭长的对话:
周立太:(出示律师执业证后)周庭长你好,这是我们万州分所的张百平律师,周庭长可能也听说过我和我的律师多年来都是为民工打官司,现在万州分所受理了在浙江打工的于某某诉白某某离婚一案,张律师昨天来法院立案,据说你们现在规定立案必须要当事人亲自到场。我想说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开庭必须到庭,但并未规定当事人起诉也必须亲自到庭;二是当事人现在浙江打工,如果为了立案就必须亲自回梁平,势必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更不符合现代司法的便民原则。
周庭长:周律师呀,现在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基本上都是骗子,当然我说这话不包含你。公民代理还好些,该收钱。我原在执行庭当副庭长,星期一才来立案庭负责,据了解原来立案庭的同志没搞好,出现过签字不是当事人的真实签字、搞假案的情况。我从星期一上班后就开始实行必须当事人亲自到场立案的新规定。现在梁平的律师都是这样执行,更何况我不能对你开个不好的头。
周立太:周庭长,首先我对你说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基本上都是骗子的说话不赞同,任何一个行业人多难免素质参差不齐,出现少数人违法违规甚至犯罪的情况,并不代表这个行业整体都有问题。如果用你的逻辑,重庆高院的张副院长被抓了,难道说重庆所有的法官都有问题?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黄松有也被判了刑,难道说全国法院的法官都该判刑。因此你这个说话是荒谬的、也是错误的。至于你说的你的前任庭长工作没有搞好,那是你们法院内部的事情,与我这个局外人毫无关系。你所谓的星期一的规定,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只要当事人的委托行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都应当立案。你既不收立案材料,也不立案的作法,本身就不妥当。你所强调的曾经有人立假案,无论存不存在,都不能证明我们现在要求立案的这个案子就是假案。
在我与周庭长对话的过程中,二中院田庭长打来电话。田庭长的意思大概是:周立太反映一案件立案遭拒,她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条件该立的就要立,立案庭是法院的一个窗口,直接影响法院的形象,往往一些小事处理不好可能造不好的影响,应当引起注意,并还举了库区发生的一个负面例子。
周庭长接完田庭长的电话后,还是不同意立案,要求我们将起诉材料邮回于某某打工所在的浙江,再从浙江直接邮寄到梁平法院立案。鉴于周庭长的错误执法且固执己见,我和张律师不得不无功而返。
尊敬的梁平法院周庭长,如果都按你的新规执行,且不说这个新规从本质上违反了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你这不是要将想到法院打官司的在外打工的当事人往绝路上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