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周立太律师
周立太律师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8,233
  • 关注人气:11,071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从退伍军人邓超安置案看四川省国税局内部规定合法性

(2010-07-17 14:42:34)
标签:

杂谈

周立太

 

邓超于200412月应征入伍,200612月退伍。由于其父邓必全系四川省邻水县国家税务局公务员,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关于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退伍军人安置规定,邓超应该安置在其父亲邓必全所在单位――邻水县国家税务局。邓超于是多次要求邻水县国税局为其安排工作,但该局只同意货币安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此邻水县民政局于2010610日向国税局发出《邻水县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镇退伍军人邓超安置问题的函》(邻民函〔201012号),函中称:“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规定,凡我县中省、市、驻邻单位的职工子女参军退伍后的安置问题实行其父母所在单位包干安置,请贵单位对邓超退役后安置问题予以落实。”该函于2010617日下午由国税局人事科冯芬芬签收。事后,邓超多次要求国税局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但至今国税局也未对邓超的工作岗位予以安排落实。为此,邓超于2010715日向邻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据悉,自2006年以来,象邓超这样应当由四川省国税系统予以安置的城镇退伍军人约有200余人,但相关国税局均未给他们安排工作岗位,致使这些安置到国税系统的退伍军人至今没有被落实工作岗位。是什么原因造成国家关于退伍军人强制性安置的政策在四川省国税系统无法得到执行呢?原来是“川国税人函〔200943号” 文件在作怪。

20091021,四川省国税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国税系统接收安置退伍士兵工作的通知》(川国税人函〔200943号),该通知规定:系统内干部子女退伍后,一律实行货币安置;如参加公务员考试合格的,方可进入国税系统工作。

退伍军人的安置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安置,四川省国税局置此强制性安置政策于不顾,出台所谓的货币安置办法,是在人为地为退伍军人的安置设置障碍和门槛,是严重错误的。事实上,只要民政部门向国税局开出安置介绍信就视某退伍军人已经安置到国税局工作,国税局就应该为其安排工作岗位。退伍军人安置到国税局,并不等于他们就是公务员,因为在国税系统内部,既有公务员,也有工勤人员,安置到国税局的退伍军人,按规定不是公务员的,可以安排工勤人员工作岗位,这些在工勤人员岗位工作的退伍军人,一经公务员考试合格则自然转为公务员。然而,四川省国税局却反其道而行之,自行出台政策文件,规定凡考不公务员的退伍军人均不为其安排工作岗位,足见其荒唐至极。

那么,这些被国税局拒之门外的退伍军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在此我谈一谈自己的理解。

四川省国税系统的前述行为,属于拒绝接收安置复退军人的性质。拒绝接收安置复退军人的情况大体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接收了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既不予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另一类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针对这两种情形,我认为应区别处理。
  对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情形,《兵役法》第56条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兵役法》第63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国务院《退伍军人安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实现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伍士兵的工作岗位”。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退伍士兵安置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缔结劳动合同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兵役法》第63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对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的情形,县级人民政府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的,作为退伍军人可依法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接收了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的,应视为有关单位接收了退伍军人的安置,自接收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之日起,退伍军人与有关单位之间即已建立了劳动关系,有关单位对退伍军人既不予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行为,侵犯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是指:(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作为退伍军人可以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四川省国税系统内邓超等200余退伍军人的案件,就是属于这种情形。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