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谨慎处理璧山县关闭养殖场事宜的情况通报
(2010-04-20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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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市人民政府: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璧山县近几年来大力发展养殖业,给当地的农民增加了收入,改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但自今年初以来,璧山县人民政府对当地的一万余户养殖户强制全面关闭。由于此举涉及农户众多,严重影响到农民的生产与生活,这在当地产生了特别巨大的社会影响,并且引发了部分养殖户的上访、聚集。今年三月,璧山县环保局以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为由,对左光勇、谭贤彬、吴德元、王生金和招商引资到璧山县的殴勇钧开办的重庆欧勇均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六个养殖业主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养殖行为;2、处以罚款20万元。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我们认为:
一、农民发展养殖业,从中央到地方都是大力支持的。璧山县也曾将养殖业作为该县产业之一在资金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该县的养殖业之所以有现在的规模,正是县里予以鼓励支持的结果。
二、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办理养殖场是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即使是按照璧山县调整产业结构和保护饮用水源需要,必须对养殖场全面关闭,政府也应当对各养殖户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然而,该县的此次关闭养殖场,却坚持对所有养殖户一律不予分文补偿,从而致使所有的养殖户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特别是重庆欧勇均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系该招商引资而来,其养殖场投入了上百万元资金,其他农民的养殖场大多也都是靠银行货款开办,政府一律不予补偿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广泛影响无以估计。
三、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超标排污的,应先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才责令停止生产。该县环保局在对前述六个户主进行处罚前没有责令限期治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程序。同时,该六个户主一直是货款经营,全部经营利润都不足20万元,环保局却对其一律处以20万元罚款,不仅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也违背了适当原则。
四、据称,这次涉及关闭的区域,已经划定为禁养区。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82条之规定,对这些已经存在的养殖场,只能由农业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该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显然与此相违。
综上所述,鉴于关闭养殖场事关重大,影响民生和社会安定,特书面报告并恳请市政府对此予以重视,并责令璧山县政府谨慎处理。
致:
礼!